关于切实做好保险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因连二亚硫酸钠(俗名保险粉)自燃多次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特别是2006年5月10日在广州市发生的保险粉遇湿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7000余人疏散。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统一规范保险粉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使在保险粉遇湿或者阳光照射下自燃后能够及时得到控制,当前和今后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实行软包装的保险粉生产企业一律改用铁桶内衬塑料薄膜袋的铁桶包装保险粉,装入保险粉后内衬塑料薄膜袋应双扎口、铁桶封口应严密,通常情况下每桶保险粉净含量50千克。
二、对于现有 流通和使用环节中的软包装保险粉,实行软包装的保险粉生产企业要对经营、储存、使用其软包装保险粉的单位进行走访,了解现有软保装保险粉的情况,与经营或者储存、使用单位共同协商制定现有软包装保险粉改用铁桶包装的方案并组织实施,2006年8月30日前完成改用铁桶包装工作。
在软包装保险粉没有改用铁桶包装前,经营或者储存、使用单位要将软包装保险粉储存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仓库内,使软包装保险粉处于阴凉、干燥和通风的环境中,每天专门派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破损的软包装保险粉及时处理。
三、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的要求,2006年7月底前完成国内生产的保险粉登记工作。保险粉生产企业要抓紧提出保险粉登记的申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其辖区内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办理保险粉的登记手续。
四、保险粉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的规定,编制保险粉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向经营、使用单位提供保险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在保险粉包装外加贴或者拴挂保险粉安全标签;经营、运输、使用单位要向生产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索取保险粉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保险粉生产企业要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由保险粉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并编制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经常了解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保险粉储存和使用情况,指导经营、使用单位可能发生由保险粉引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的培训和编制由保险粉引发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条件的保险粉生产企业要组织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观摩由保险粉引发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
六、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险粉生产、储存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储存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实施保险粉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保险粉市场准 入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未通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保险粉生产、储存的企业(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粉生产、经营等从业单位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加强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总局将从第三季度起,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保险粉生产、经营等从业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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