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航行香港航线高速客船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 交安监发[1998]123号文印发)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航行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高速客船的安全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船员的生命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经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决定对航行两地间的高速客船及负责其营运的公司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负责营运内地与香港之间各航线高速船的公司,应当建立并在船岸实施和保持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在1999年1月1日前通过主管机关或认可机构的审核。
二、负责营运高速客船的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可在实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基础上进行。
三、交通部安监局作为内地主管机关,负责向内地航行香港的高速客船及负责其营运的公司推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制度,组织公司审核和发证,并对船舶审核发证实施监督。授权中国船级社作为认可机构,负责航行香港的内地高速客船的审核发证。
四、凡在内地办理国籍登记的上述船舶,负责其营运的公司应在1998年7月1日前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要求,通过船籍港港监向主管机关提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由主管机关按现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证。如当地港监所在港口不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港口,上述公司可通过可广州港务监督向主管机关申请。在申请审核时,每个公司应至少选择一条高速客船作为代表船,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船舶审核及申请手续请按中国船级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内地航行香港航线高速客船的“安全管理证书”和负责船舶营运的公司的“符合证明”使用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现用的ISM证书,但须加注“此证明(书)仅适用于内地至香港航线”。
六、内地港监督部门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到港的香港高速客船开展“符合证明”及“安全管理证书”持证情况检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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