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的通知
(交通部 交船监港字[1973]1130号 1973年)
大连、秦皇岛、青岛、连云港、天津、上海、黄埔、湛江、汕头、八所、海口、北海、广州、福州、厦门、烟台港务监督: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73)运租字第534/2826号《为办理期租船退保费请洽港务局出具证明由》一文,已由该公司抄送各港口港务监督、外轮代理公司。经研究,对我期租船在我国港口停泊达三十天以上的,如要求港口提供证明,经查实后,一般可在船长写好的申请签证书上签注“准予签证”,并加盖签证公章,如果船舶离港后,船公司函索证明,亦可提供,证明内容:船舶到、离港时间(锚地在内);港内移泊包括在总时间内,不必具体列出(格式附后)。签证手续费可收人民币30元。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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