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交通部 交函海[2003]88号2003年4月18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加强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我部发布了《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鉴于部分地区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对该《规定》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短途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
对于航行胶州湾内海域,蓬莱至长岛航线,舟山海域内经核定的遮蔽航区的滚装船舶,以及单向航程少于10海里的短途滚装船舶:
(一)滚装船舶经营人可根据滚装船舶的航线、装车处所及船载车辆等特点,制定适合本船的系固手册。
(二)海事管理机构可到港口现场一次性办理滚装船舶当日的出港签证,船长每日应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当日的《船长开航前声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滚装船舶的抽查。
(三)填写《滚装船舶车辆装载安全记录》时,货车可只填写电话、车号、货物名称项目并签字,客车和轿车可只填写车号并签字。
二、关于滚装船舶船员的任职资历问题
(一)《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船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仅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之后新上滚装船舶任职的船员,对于2002年7月1日前已在滚装船舶上担任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且安全记录良好的,不受《规定》的限制。
(--)对于2002年7月1日后在滚装船舶上担任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职务的,应当执行《规定》的规定,但在滚装船舶的同职务见习资历或低一职务的任职资历应视为与《规定》的要求等效。
(三)交通部2000年3月7日《关于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任职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海字[2000]115号文件)对船员资格的要求,与《规定》是不冲突的,应继续执行。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告知有关航运单位和港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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