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的批复
水监字[1983]153号 1983年10月26日
大连港口管理局:
大连港《船舶通过大三山水道分道航行办法》自1978年12月1日对国内船舶实行以来,对保障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起到了显著作用。船舶在该水道航行的对遇局面大大减少,几年来没有发生碰撞事故。经大连港务监督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广泛征求、采纳有关院校和航海学术会议的意见,邀请有船单位及在港船长讨论,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拟订了《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草案),经审定,现予批准颁布,自1984年2月1日起实施。
为保障通航分隔制的实施,请你局抓紧在分支汇合标以南的分隔带中心线上增设分隔带浮标,并抓紧建设黄白嘴监督站的规划和准备工作。当前,应做好实施前的宣传工作,该通航分隔制实施期间,要加强巡逻检查。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船员,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
附件:
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交通管制,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凡通过大三山水道的中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均应遵守本通航分隔制。
第二条 大三山水道设分隔带和分隔线。
分隔带宽度为0.3海里,自分隔带中心线起东、西各0.15海里。以下经纬度坐标为分隔带中心线起迄点:
(1)38°51′00″N 121°46′12″E
(2)38°54′24″N 121°46′12″E
以下经纬度坐标为分隔线起迄点:
(3)38°55′00″N 121°46′12″E
(4)38°57′00″N 121°46′12″E
第三条 分隔带和分隔线两侧为通航分道:在分隔带两侧的通航分道以外设沿岸通航带,仅允许小型船舶(总长小于20米的船舶)航行。以下经纬度坐标间的联线为通航分道与沿岸通航带的分界线:
1.东分界线
(5)38°5l′00″N 121°48′30″E
(6)38°54′24″N 121°48′00″E
2.西分界线
(7)38°54′24″N 121°44′00″E
(8)38°52′57″N 121°44′00″E
(9)38°51′00″N 121°43′00″E
第四条 分隔带中心线北端点(38°54′27″N,121°46′12″E)设分支汇合标H1(上有雾笛和雷达应答器),以该标为中心,0.6海里为半径的北半园水域为警戒区,船舶在该区域内航行,必须特别加强瞭望,谨慎避让交叉会遇的船舶。
第五条 船舶进入大三山水道,应立即打开甚高频无线电话向大连港务监督报告,并始终保持联络畅通。
第六条 船舶通过大三山水道,必须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沿船舶总流向(图中箭头所示方向)行驶,不得进入分隔带或超过分隔带、分隔线。如遇紧迫危险,不得不进入分隔带或越过分隔带、分隔线时,应尽快驶回原通航分道,以免妨碍对驶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七条 船舶通常应在端部进出通航分道,如从通航分道两侧进出,必须与该通航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尽量小的角度。
第八条 沿通航分道进港直接驶往大港区方向的船舶,经警戒区驶人大港主航道;沿通航分道进港直接驶往甘井子、香炉礁码头的船)泊,沿船舶总流向驶近H2灯浮(38°57′21″N,121°46′12″E)时转向,驶人甘井子航道;离甘井子、香炉礁码头出港的船舶,亦应在驶近H2灯浮时转向,沿船舶总流向出港。
第九条 船舶直接驶入大港区、寺儿沟区或驶往分隔线以西之货轮检疫锚地时,白天应垂直悬挂代1和W旗各一面,夜间应垂直显示白、红、红环照灯各一盏。
第十条 小型船舶驶往或驶离大连湾方向,应走东侧沿岸通航带;驶往或驶离黑嘴子、香炉礁方向,应走西侧沿岸通航带。如在通航分道航行,则应遵守本通航分隔制。
第十一条 对于航行大三山水道的船舶,本通航分隔制各条并不免除《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的水域内及其南端附近水域,严禁船舶锚泊或进行渔捞、养殖作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通航分隔制者,大连港务监督可视其行为的情节、性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等处分。
第十四条 本通航分隔制自1984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港务监督1978年10月10日颁布的《船舶通过大三山水道分道航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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