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二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交海发[2003]220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7月12日,我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383号,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对第一批船舶(包括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第一批适用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水平,航运公司的管理日趋规范,成效明显。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经研究决定,《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对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内河客渡船除外)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业的除外)生效。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它船舶的生效日期,由交通部海事局研究制定分船种分批次实施方案并视管理需要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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