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交通部 交海发[2004]613号 2004年11月10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
近年来,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断趋于好转,但引航事故多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调查,引航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是引航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为加强引航管理,落实引航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航机构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各引航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引航安全管理。
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安全管理目标,指定专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控;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和引航员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引航方案和具体操作程序;制定引航事故、险情和违反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应急反应程序、原因分析程序以及加强整改的程序;建立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及其他相关培训制度;制定引航员的调配程序和引航员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及月工作时间标准;建立保证引航员得到充分休息和进行知识更新的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管理情况评估;对引航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等等。
各引航机构要在明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上报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二、海事部门要对引航机构的引航安全进行督查
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l0号)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监管的同时,要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每年一次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及时整改。如果发生重大引航事故或连续多起险情、事故,要进行特别督查。
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引航机构的责任追究
发生引航事故,不仅要对引航员进行调查、对责任引航员进行处罚,还要对引航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海事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引航机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引航安全的认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减少和杜绝引航事故的发生,为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