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
国检鉴(1990)251号
各地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厂的质量管理,为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执行《国际海运危规》作好准备工作,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包装标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周期
(一)包装检验周期指的是两次检验之间的间隔时间,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三个档次。确定检验周期档次的原则:各地开始时的检验周期一律为三个月。此后,凡连续检验三次均合格者,其检验周期可以升一档,即检验周期为六个月。凡出现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其检验周期要降一档。即检验周期从三个月降为一个月,从六个月降为三个月。以后的检验周期档次的升降均按此办法执行。
( 二)凡在国家商检局组织举办的全国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活动中,达到下列标准者,在三年内其检验周期定为六个月。
1、200升闭口钢桶的质量达到《国际危规海运危规》I类包装要求者。
2、出口电石包装桶质量达到《国际海运危规》要求者。
3、出口黄磷包装桶质量达到的《国际海运危规》要求者。
4、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塑料桶(罐)的质量达到《国际海运危规》要求者。
但是,在周期检验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其检验周期降一个档次。此后,其检验周期档次的升降按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在检验周期内,各地商检局应做好对包装生产厂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次数随检验周期的长短而定:检验周期为一个月的,抽查一次;检验周期为三个月的,抽查两次;检验周期为六个月的,抽查三次。每次抽查样品不超过两件。对抽查样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各地商检局视情况选定。当抽查样品试验不合格时,则从抽查之日起,包装生产厂不得使用该周期内的批号继续生产该种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二、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A87001.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总则》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关于标记的大小、部位、我国的代号和各地商检局代号的规定如下。
(一)包装标记大小和部位
1、200升金属桶的包装标记应冲压在桶盖的合适部位,标记的格式和尺寸见附件2中图一所示,小于200升的金属桶的包装标记也应冲压在桶盖上,其大小可按桶的尺寸,参照图一尺寸,成比例地适当缩小。本条规定也适用于钢塑复合桶的标记。
2、20升至25升塑料桶(罐)的包装标记应铸印在捅(罐)身的一个侧面的靠上部位,标记的格式和尺寸如图二所示。其余较大塑料桶的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塑料桶的大小,参照图二尺寸按此例适当放大。
3、箱类、袋类和除金属桶、塑料桶以外的桶类的包装标记,可印刷在包装表面醒目的位置上,标记格式、如图二所示。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包装的大小参照图二尺寸适当放大或缩小。
(二)我国的代号采用大写英文字“CN”;。
(三)各地商检局(不包括地区商检局)的代码见附件1。
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留样的规定。
各种特定的(尺寸规格、结构型式和材料的固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初次抽样检验时,除抽取用于性能试验样品外,另抽取一件包装作样品,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留存期满后,包装生产厂若要继续生产该种包装容器,则要重新抽取一件留存样品。
以后每满一年需重新抽取一件包装样品留存。
附:1、各地商检局代码表
2、示意图
国家商检局
一九九O年八月六日
附件1
各地商检局代码
商检局名称 | 代码 | 商检局名称 | 代码; |
北京商检局 | 1100 | 福建商检局 | 3500 |
天津商检局 | 1200 | 厦门商检局 | 3502 |
河北商检局 | 1300 | 江西商检局 | 3600 |
山西商检局 | 1400 | 山东商检局 | 3700 |
内蒙商检局 | 1500 | 河南商检局 | 4100 |
辽宁商检局 | 2100 | 湖北商检局 | 4200 |
吉林商检局 | 2200 | 湖南商检局 | 4300 |
黑龙江商检局 | 2300 | 广东商检局 | 4400 |
上海商检局 | 3100 | 深圳商检局 | 4403 |
江苏商检局 | 3200 | 海南商检局 | 4600 |
浙江商检局 | 3300 | 广西商检局 | 4500 |
安徽商检局 | 3400 | 四川商检局 | 5100 |
重庆商检局 | 5102 | 陕西商检局 | 6100 |
贵州商检局 | 5200 | 甘肃商检局 | 6200 |
云南商检局 | 5300 | 青海商检局 | 6300 |
西藏商检局 | 5400 | 宁夏商检局 | 6400 |
新疆商检局 |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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