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琼州海峡客滚船船检工作的通知(节录)
(交通部 交海发[2001]285号2001年6月4日)
广东、广西、海南、湛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船公司:
……现就进一步开展琼州海峡客滚船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0126号)和《关于开展客滚船运输安全评估的补充通知》(交海发[2000]318号)文件规定,1999年9月1日前建造的客滚船,可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进行检验,也可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进行检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琼州海峡现有客滚船检验补充规定的通知》(船技监字[19971209号文)有关对琼州海峡客滚船的一些免除和放宽措施停止执行。
二、对新建的客滚船,应严格按现行的法规和规范对船舶进行审图和建造检验。
三、针对目前客滚船超载和车辆超重、超高问题,船舶检验时应对每艘船舶严格核算载重量、核定装载的车辆数以及车辆之间间距,并在船舶证书上标明。为确保客滚船围蔽式车辆处所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应在该处所进出口处加焊限高挡板,以保证车辆顶部距压力水雾喷兴距离不得小于0.5M,此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四、开敞式客滚船应严格按规范核定乘客定额,自2002年1月1日起,除每辆车可允许2名工作人员(含司机)随船外,此类船不得载运普通旅客。
五、客滚船的围蔽式车辆处所应加装固定式灭火装置。对半围蔽式客滚船,应在车辆处所加装压力水雾灭火系统,以保证车辆处所和上层居住处所的安全,如车辆处所无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则按第四条对开敞式客滚船的要求执行。
六、客滚船的防火结构应按交海发[2001]318号文附件一之第三条要求执行。
七、500客位以上的客滚船,机舱应配备固定灭火装置。
八、船上配备的手提式灭火设备均应使用船检机构认可的产品。对船上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应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更换。
九、客滚船应严格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要求配备救生设备,其中对现有航行海口至海安航线的客滚船如配有气胀撤离滑梯,其救生艇、救助艇及吊架降落救生筏可用气胀救生筏代替。
十、客滚船装运危险品应具备装运危险品的条件,并应持有危险品适装证书。在装运危险品时不得运载普通旅客,每车可允许2名工作人员(含司机)随船。
十一、客滚船的通讯设备至少配备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同时配备两台手提式ⅥⅡ对讲机(防水型)放在驾驶室明显位置,以供应急使用。
十二、客滚船满足沿海航区规范的船舶开航条件限制为6级风,满足近海航区规范的船舶开航条件限制为7级风。开敞式客滚船抗风等级一律不超过6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各监督、检验机构要将通知内容及时通告各有关船公司,并督促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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