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在港口建设中要保证有关配套设施的通知”的通知
安监字[1989]113号 1989年7月3日
各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政管理局:
现将交通部(89)交工字334号“关于在港口建设中要保证有关配套设施的通知”转发你局。希认真学习和贯彻。对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以及专业码头编制和审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计划任务书等有关文件的同时提出有关通信、助航、船舶交管、监督船、监督站、环保等配套项目要求,按照配套同步建设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七月三日
关于在港口建设中要保证有关配套设施的通知
[89]交工字334号
港口是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港口的建设,必须符合我部[87]交基字768号通知颁布的《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中有关除码头、仓库、堆坊、装卸机械设备等主体工程外,港 区航 道、锚地、集疏运、给排水、供电、照明、通信、导航、环境保护、助航设施等也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配套同步建设的规定执行。为此,特再作一次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新建、必建、扩建的港口,编制和审批港口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都必须严格遵照部[87]交基字768号通知的,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的《港口工程技术规范》。对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所必须的各种配套设施,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为保证生产、使用安全,不应以影响经济效益等理由削减或取消有关安全保障设施等项目。
二、港口总平面设计要考虑港区水域交通管制的必要设施,根据港口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设置港务监督站等配套设施,配备监督艇。泊位增加时,也应相应考虑靠泊用拖轮的配置。港内水域包括船舶制动水域、回旋水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港池、连接水域及港内航道、锚地等,上述各水域应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必要时可单独设置。要搞好集疏运系统的合理配置。
三、港口通信、导航是港口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港口生产营运效率,并对国内外船舶提供公众通信的重要手段。其建设规模要与港口生产、管理和航运事业的需要相适应,还要与港口建设同步进行。
四、要根据港口的具体条件和航海技术的了发展,合理选择与配置助航设施。航标的配布和选型,要充分发挥其效能,满足航行安全的要求;浮动标志和水中固定标志的设计,要符合《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84)的要求。
五、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港口工程设计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章节,其内容除应符合《港口工程技术规定》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港口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到港船舶污油、污水、垃圾的接收、清运和处理等设施。危险品货物的装卸、运输和贮存应有防潮染措施。
六、消防设施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并与港口建设同步进行。
七、港口建设要适当注意航务工程、航道工程及工程维护保养基地和设施的安排。
八、工程施工以及设备制造、安装、测试必须注意质量。要加强工程监理和采购设备的检验工作。尤其要确保安全保障等有关配套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对竣工的工程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九、对建设项目的验收,必须按上述精神及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把关。并在投入生产以后,对交付使用的设施和设施要制订严格的使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特别要使安全保障等有关配套设施和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六月二十日
送: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石臼、连云港、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上海、宁波、厦门、福州、汕头、广州、湛江、海南港务局,大连、营口、秦皇岛、烟台、青岛、石臼、连云港、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厦门、湛江港建港指挥部、广州港黄浦建港指挥部,汕头市港口建设指挥部,天津港建设开发公司,宁波港建设开发部,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局,天津、上海、广州航道局,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抄送:国家计委工业一司、重点建设协调监督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部,公安部,中国交通通信中心、部环保办公室,部计划司,财务司,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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