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港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登外轮纪律的通知
港监字[1990]160号 1990年7月19日
各海上安全监督局,各开放港口港务监督:
据了解,有些港监人员登外轮工作时,确实存在违反外事纪律的现象。为此,重申如下:
1.港务监督是代表国家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其自身形象直接影响我国声誉。各单位要经常加强对登外轮人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自觉以国家的利益和荣誉作为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以体现我国港务监督的良好形象。
2.请各单位组织登外轮工作人员认真重新学习公安部、交通部、外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1981年下发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和交通部1976年颁发试行的《港监船检人员登外轮纪律》并督促严格执行。港监人员不准在外轮上用餐、洗澡、要休息间,不准向船方索要烟、茶、饮料和啤酒(特殊情况需要在船上就餐的必须经港监领导批准)。各单位要经常检查《守则》、《纪律》的执行情况,对违纪者应严肃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纪事件发生。
附件一: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二:港监船检工作人员登外轮纪律(试行)
附件一:
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经国务院批准,1981年7月1日公安部、交通部、外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颁发试行)
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涉外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二、上下外轮,应当凭规定的标志或有效的登外轮证件,主动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三、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准在外轮上谈论内部机密事情,不准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外轮。
四、应当在外轮上指定的地点工作、作业。非因工作需要,不准进船员房间、工作室。工作完毕,应即离船。除按规定在锚地驻外轮的工作人员外,不准在外轮上用餐、洗澡、要休息房间。
五、不准随意拿用或损坏外轮上的设备、物品。损坏东西要赔偿。
六、不准与外轮船员死拉关系,不得向船员讨要、价购、托购物品或私自接受馈赠。禁止在外轮上看电影、电视。不得随便翻阅外轮上的书刊。
七、接触外轮船员、旅客,要热情友好、讲究礼貌,不卑不亢,尊重不同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干涉船方内部事务。
八、要注意个人和船上卫生。要守秩序,不准打闹、吵骂。
九、严格遵守处理涉外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不准超越职责范围随意代表国家或机关发表意见、签署文件。内部发生意见分歧,不应暴露在外轮船员和旅客面前。
十、发现外轮船员和旅客违犯我国法律、法令,或危害我国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处理。
附件二:
港监船检工作人员登外轮纪律(试行)
一、严格遵守《三***律八项注意》。
二、必须穿着制服,佩带标志或携带有关证件,保持服装整洁,讲究卫生,注意礼貌,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三、提高警惕,分清内外,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携带内部文件和非出口的书报杂志上船,不得在船上议论内部事务。
四、尊重外国船员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涉船上的内部事务。
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非经领导授权或同意,不得签署规定以外的任何证明和文件,不得擅自代表国家或机关发表意见。
六、禁止在外国船上进行下列活动:
(1)翻阅外国的书刊画报(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2)收听外国电台或敌台的广播;
(3)看外国的幻灯、电视、电影(经领导批准参加招待会的除外);
(4)跳舞;
(5)洗衣服、洗澡(长时间锚泊时或检验双层底、油柜等污垢处所后只可以在自己休息的房间内洗***和洗澡);
(6)与船上人员私相赠送、价购或托购任何物品;
(7)随意摸弄与工作无关的仪表设备等;
(8)其他可能产生对外不良影响的行为。
七、船方主动招待的烟、茶等,可以当场适当食用,但不得索要,更不得将招待品和其他物品携带下船,如果在船上工作时间较长或在天气炎热季节,可以酌情要求船方供给饮水;非宴会、招待会场合不得饮酒;在宴会、招待会上饮酒不得超出自己酒量的1/3。
八、不得在船上食宿。船舶进出港航行或执行工作中确需在船上食宿的,必须经领导批准。
九、关于接受和处理船方礼品的问题,必须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3]174号《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规定》办理。
十、坚持积极协作,一致对外和内外有别的原则,登轮人员之间在船上遇有不同意见的问题,不得在现场僵持或争吵。
十一、执勤期间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撤离职守,工作完毕应即离船。
十二、登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纪律,违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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