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安全[2007]362号 2007年7月9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5〕528号)精神,规范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管范围
各直属海事局对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监管的范围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等七家企业从事水上交通运输(包括航运、造船、船舶代理等,下同)、水上施工的分公司、子公司和所属单位。
二、关于管辖分工
部海事局全面负责全国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七家中央企业总部和其企业经营地在北京和境外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上施工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企业经营地在本管辖区域内的七家中央企业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上施工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即七家中央企业的第二、第三级企业经营地在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可根据辖区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对没有设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地区,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负责其上一级企业监管工作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对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管辖分工不明确的,由交通部海事局指定管辖。
三、监管部门和人员
各直属海事局应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职能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四、建立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制度
各直属海事局应建立以下安全监管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召开本辖区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对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明确检查的方式、内容及相关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安全生产信息报备制度。要求所管辖企业按规定报备企业设立或撤销、企业法人、股权结构、企业发展规划、安全机构与人员等基本信息,以及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的安全例会、船舶滞留、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事故报表、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管辖企业的安全档案。
(四)安全状况通报和举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管辖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推介企业安全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安全管理建议。支持和鼓励群众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安全监管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向部海事局报告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开展情况并提出改进监管的建议。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最新法规规范和管理要求,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五、开展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直属海事局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责任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对企业安全生产是否发挥了齐抓共管作用;
(二)企业是否明确了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目标,是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并建立和实施了内部考核和奖惩机制;
(三)企业是否建立和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五)企业是否制定和实施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中,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六)企业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及其使用情况;
(七)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标准或规定及其落实情况;
(八)企业是否建立了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规定安全检查,以及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
(九)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防范措施;
(十)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企业是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实行岗前培训与考核,持证上岗;
(十一)企业是否依法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并定期开展演练;
(十二)企业是否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活动、信息和事项;
(十三)企业职工健康与安全保障情况,职工是否参加了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四)企业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制度;
(十五)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十六)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十七)企业是否对负有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可通过听取企业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查阅台帐、档案和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安全隐患,应送达《安全管理建议书》,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通报其上级单位,同时报部海事局。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应结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日常海事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自身作用,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各直属海事局应探索有效的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对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加强与当地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交通综合管理、海事依法监管、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格局,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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