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海财会[2011]492号)
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部海事局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细化执行,抓紧与委托代收单位协商,并于8月25日前将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资格核准汇总申请表(格式附后)上报部海事局,经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核准后执行。
附件1:《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
附件2: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书(样本)
附件3: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附件4: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资格核准汇总申请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的委托、征收、解缴、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纳入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委托代收管理。
第四条 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港口经营人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港口建设费代收申请。
第五条 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以下简称代收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有效的船舶代理人经营资质;货物承运人应当具备有效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有效的港口经营资质;
(三)在委托征收的海事管理机构辖区内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港口建设费征收规定,履行代收义务;
(六)具有能保证港口建设费收入、专用票据、印章安全的港口建设费代收管理制度及客观条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代收和解缴港口建设费;
(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港口建设费代收申请,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经核准的,海事管理机构与代收单位签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签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名称及其代收范围。
第八条 代收单位应根据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港口建设费代收点,并在各代收点显著位置公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第九条 代收单位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代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 代收单位应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代收范围向缴费义务人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多征或免征港口建设费。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向代收单位发放、核销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代收单位征收港口建设费,应向缴费人开具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加盖代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按规定使用港口建设费缴讫印章。
第十二条 代收单位在办理货物装船手续或货物提离手续时,应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代收单位不得予以办理装船手续或提离港口手续。
第十三条 代收单位应将代收的港口建设费缴入本单位银行帐户,并纳入本单位账簿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代收单位应当在收到港口建设费的当日,将所收资金全额缴入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港口建设费。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代收单位代收港口建设费收入及解缴的对账工作,指导代收单位足额代收、及时解缴港口建设费收入。
第十六条 代收单位应加强代收管理,落实代收管理制度等内控机制,保证港口建设费收入、专用票据及相关印章的安全,及时、足额代收和解缴港口建设费。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代收单位港口建设费征收额的1%支付代收手续费。代收手续费列入交通运输部预算,由中央财政通过基金预算统筹安排。海事管理机构及代收单位不得在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代收单位应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代收港口建设费相关信息及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代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代收单位没有足额代收、及时解缴港口建设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予以追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滞纳金,随同港口建设费上缴。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取消代收单位代收资格时,应收回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专用票据、印章,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2-1:
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书(样本)
(船舶代理公司专用)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保障国家政府性基金收入,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管辖范围内代收乙方所代理的船舶承运货物应缴纳的港口建设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向甲方解缴所代收的港口建设费收入。
二、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代收手续费
甲方对委托事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代收手续费:
1、支付标准:乙方代收港口建设费解缴款额的1%。
2、支付时间:财政拨款到甲方帐后十个工作日内。
四、代收担保
1、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并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 )元人民币担保:
(1)提供现金担保。
乙方将现金存入甲方以下账户: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2)提供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须注明:“本担保银行,根据甲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任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甲方的第一次要求就无条件支付给甲方不超过( )担保额的金额,我行不需要先向乙方索赔。”
2、乙方逾期解缴港口建设费时,甲方可按逾期解缴金额将保证金转为港口建设费并要求乙方于 天内补足保证金;或要求担保银行承担保函责任。
3、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将担保现金无息退还乙方,或将银行保函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
(1) 委托代收证明。
(2) 港口建设费的专用票据及缴讫印章。
(3)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
2、对乙方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收手续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并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多征或免征港口建设费。
2、按甲方要求使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代收港口建设费,并向缴费人开具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或收入专用章的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
3、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及缴讫印章。
4、收取港口建设费的当日,将所收港口建设费全额解缴至甲方以下账户: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5、不得在代收收入中自行提留手续费。
6、向甲方报送港口建设费收缴相关报表。
7、在代收过程中遇缴费人拒缴、不缴或少缴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
8、接受甲方对港口建设费代收情况的审核、稽查、清算、追缴。
9、独立履行代收港口建设费责任,不得转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港口建设费。
七、协议的变更
1、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的。
2、任何一方提前30天提出,经双方协商变更的。
八、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约。
2、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的。
3、任何一方提前30天提出,经双方协商终止的。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决定终止的。
5、其他依法需终止协议的。
协议终止时,双方应做好交接工作。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收的港口建设费、缴销领取的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交回委托代收证明及缴讫印章,甲方应结清应支付乙方的代收手续费。
八、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捍诉讼。
九、其它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2:
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书(样本)
(港口经营人专用)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保障国家政府性基金收入,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经营区域内(明细见附表)按《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代收应缴纳的港口建设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向甲方解缴所代收的港口建设费收入。
二、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代收手续费
甲方对委托事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代收手续费:
1、支付标准:乙方代收港口建设费解缴款额的1%。
2、支付时间:财政拨款到甲方帐后十个工作日内。
四、代收担保
1、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并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 )元人民币担保:
(1)提供现金担保。
乙方将现金存入甲方以下账户: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2)提供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须注明:“本担保银行,根据甲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任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甲方的第一次要求就无条件支付给甲方不超过( )担保额的金额,我行不需要先向乙方索赔。”
2、乙方逾期解缴港口建设费时,甲方可按逾期解缴金额将保证金转为港口建设费并要求乙方于 天内补足保证金;或要求担保银行承担保函责任。
3、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将担保现金无息退还乙方,或将银行保函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
(4) 委托代收证明。
(5) 港口建设费的专用票据及缴讫印章。
(6)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
2、对乙方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收手续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并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多征或免征港口建设费。
2、按照甲方使用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代收港口建设费,并向缴费人开具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或收入专用章的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
3、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及缴讫印章。
4、收取港口建设费的当日,将所收港口建设费全额解缴至甲方以下账户: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5、不得在代收收入中自行提留手续费。
6、向甲方报送港口建设费收缴相关报表。
7、在代收过程中遇缴费人拒缴、不缴或少缴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
8、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乙方不得办理装船或提离手续。
9、接受甲方对港口建设费代收情况的审核、稽查、清算、追缴。
10、独立履行代收港口建设费责任,不得转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港口建设费。
七、协议的变更
1、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的。
2、任何一方提前三十天提出,经双方协商变更的。
八、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约。
2、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的。
3、任何一方提前三十天提出,经双方协商终止的。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决定终止的。
5、其他依法需终止协议的。
协议终止时,双方应做好交接工作。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收的港口建设费、缴销领取的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交回委托代收证明及缴讫印章,甲方应结清应支付乙方的代收手续费。
八、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捍诉讼。
九、其它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1:
附件3
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编号:
单位名称:
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经审核,委托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收港口建设费,特此证明。
委托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4-1 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资格核准汇总申请表(船舶代理人)
汇总单位名称:
序号 | 代收单位名称 | 注册资金(万元) | 成立时间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 | 船舶代理人经营资格证号 | 委托单位名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附件4-2 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资格核准汇总申请表(港口经营人)
汇总单位名称:
序号 | 代收单位名称 | 注册资金(万元) | 成立时间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 | 港口经营许可证号 | 委托单位名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附件4-3 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资格核准汇总申请表(船舶经营人)
汇总单位名称:
序号 | 代收单位名称 | 注册资金(万元) | 成立时间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 | 水路运输许可证号 | 委托单位名称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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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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