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海事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海法规[2003]106号 2003年3月20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海事管理机构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如下:
1.海员证申办单位、审批机构的资质审批
原设定依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6]599号)。
2.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规则>的通知》(港监字[1997]348号)。
3.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
4.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后续监督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