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船级社申请成为认可的海上保安组织的批复
海法规[2003]257号 2003年6月24日
中国船级社:
你社《关于我社申请成为认可的海上保安组织的请示》(社认证字〔2003〕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船级社作为认可的海上保安组织。
二、授权中国船级社按照有关国际公约、交通部以及中国海事局的有关海上保安的规定从事以下涉及船舶海上保安的事项:
(一)审批船舶保安计划。
(二)船舶保安的评估、审核。
(三)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三、中国船级社应当:
(一)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审批和船舶保安的评估、审核、发证的规程,经中国海事局审核、认可后,由中国船级社发布实施。
(二)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格式,拟定《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样式,经中国海事局的认可后,由中国船级社印制。
(三)中国船级社从事船舶保安计划审批以及船舶保安评估、审核和发证的人员,应当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应培训、考试合格后,报中国海事局备案,其中负责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人员,由中国海事局认可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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