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
海法规[2004]335号 2004年6月22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海事系统政务公开制度,保证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保障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233号)作了全面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海事局应当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生效时)之前,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见附件1)做好本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同时根据工作职责按照《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见附件2),从中选取与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相关的内容进行公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我局将适时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二、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参照此件附件二印刷)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海事 管理 公开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体法司
附件一:
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要求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党的***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统一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法治型海事管理机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海事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
(二)推行政务公开,要始终坚持以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宗旨, 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重点突出、求真务实,做到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有利于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与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能相结合,与推动海事系统勤政廉政建设相结合,与海事系统的执法监督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达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
(四)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透明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都应依法公开海事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二、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一把手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不折不扣地把海事系统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法制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上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提出批评意见和责令限期整改。
(三)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作用。政务公开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政务公开方面的参谋助手和监督指导的作用,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明确分工、各行其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专门监督,加强对本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五)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政务公开推行过程中,要及时反馈信息,反映工作的进度、遇到的困难、推行的效果和发现的问题,以便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全面顺利地推行。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海事管理机构名称、设置批准文件、基本职责、管辖范围、部门分布、各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执法人员证照、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对外服务承诺、监督电话。
(二)分类业务:通航管理、航标测绘管理、船舶管理、船检管理、船员管理、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体系管理、水上险情与搜救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等方面的海事行政管理事项,以及海事行政审批、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强制、海事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事项。
(三)具体内容:海事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定的管理项目名称、受理部门、办理条件、控制数量、办理程序、办结期限、收费标准等,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数量和格式文书及示范填写要求,海事行政决定的形式、公布方式,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救济的方式或者渠道。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与方法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可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 新闻媒体、互联网;
(二) 海事公告;
(三)编印《政务指南》;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
(五)印制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办事卡片;
(六)设置触摸电视屏、电子显示屏或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
(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关事项。
五、政务公开场所的环境规范要求
(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主要场所,即各海事局(处)负责统一受理政务的办公场所。
(二)政务公开场所应当:整洁、明亮、庄重、亲和。
(三)政务公开场所的布置应当包括:海事局的局旗与局徽,海事执法人员守则,海事系统执法行为的“八项纪律”,执法人员桌卡。
(四)政务公开的配置应当包括:全套《海事法规汇编》,海事政务办事卡片,静态海事政务栏(机构名称及部门设置、管辖范围、基本职责、执法人员证照、搜救及监督电话等),动态海事政务栏(海事法规公告、安全信息、便民承诺、航行通[警]告、航道状况、气象水文情况、险情或事故通报、违法或处罚通报等)。
(五)政务公开场所的便民条件应当包括: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报刊、杂志,管理相对人需要申领或者购买的专门资料或者文书,以及方便管理相对人休息的有关设施。
(六)有条件的海事局(处)应当:
1、开展网上受理申请和办理海事管理业务事项;
2、在政务公开场所配备电子(或者数字化)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多媒体电脑;
3、在海事互联网站上公示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程序、格式文书、行政决定等政务信息。
六、监督保障措施和机制
(一)凡是需要管理相对人到海事局(处)办公场所办理的海事行政管理事项,各海事局(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负责统一受理和送达的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获知有关管理信息、资料的途径。
(二)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推行政务公开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等,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三)建立政务公开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推行政务公开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相结合,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内容的规范性、政务公开形式的实用性、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业绩等进行有效的考核;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修订、编写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指南时,应统一标题为《××海事局(处)政务公开指南》,其总体框架应包括: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费依据、联系方式、社会监督、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申请文书格式文本。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公开具体项目的内容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实施机关”、“受理部门”、“受理岗位”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2、“办理依据”中,如有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作为依据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充;必要时,对项目的程序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适当补充。
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公开具体项目时,不得擅自变更“具备条件”、“提交材料”中所确定的内容。
4、“办结期限”是最长期限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政务公开时不得自行更改和对外公布,确需更改的,应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
(三)“政务公开项目内容”中,如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在《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中未涉及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对外公开时按照指南的格式进行编制,给予适当的补充,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本实施意见、《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中国海事局。
附件二:
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依据主管上级确定的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外公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
3、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收费依据
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如下: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搜救电话:当地电话区号+12395
社会监督
受理部门:
监督电话:
电子信箱地址:
地址和邮编:
本局(处)承诺:为社会监督人员实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署名反映情况的,在接到反映情况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回复。
政务公开项目内容
一、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拖轮适航、船员适任
2、水上拖带大型设施或移动式平台经拖航检验合格
3、拖带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5、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1、《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9、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二)(内河)对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许可:
1、《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机构为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或拖轮出具的适航、适拖证明
3、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4、载运或拖带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5、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9、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岸线水域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工程项目建议书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业已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2、符合通航安全规范的要求
3、工程项目符合水域规划要求
4、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预可行性研究,业经通航环境安全技术专家评估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申请书》
2、《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建议书
4、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5、设计单位、论证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6、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航标的审批
实施机关: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选取)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航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航标设置、撤除、移动、变更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
5、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必要时)
6、维护单位应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必要时)
7、航标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必要时)
提交材料:1、《设置、撤除、移动、变更航标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必要时)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6、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9、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实施机关审批。实施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并及时发布航标动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四、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
2、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6、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五、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2、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4、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六、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禁航区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确有禁航的事实理由
2、因进行相关作业或活动需要设置禁航区的,作业或活动经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经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设置航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航道设置的批复
3、设置航道的有关技术资料
4、《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确有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
2、因进行相关作业或活动需要设置交通管制区的的,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锚地水域使用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锚地设置、选址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锚地设置的批复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及图纸
4、《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确有设置安全作业区的事实理由
2、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满足通航环境安全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复
3、有关作业或活动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6、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2、船舶在禁航区内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征求军方意见(如为临时军事禁航区)
提交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安全保障措施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八、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实施机关:交通部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所属国家为《1979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缔约国,且未与我国另有协议
2、目的只是为了搜救遇险船舶、人员
3、飞机入境取得相关空管部门的同意
4、船舶或飞机为非军用船舶或飞机
提交材料: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九、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
实施机关: ××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2、已制定《船舶保安计划》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船舶保安计划
4、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CCS申请书格式应该有编制人栏目)
5、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办理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3、《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前没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从非中国籍换旗到中国籍的船舶、船公司新承担其经营责任的船舶
2、持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3、船舶通过保安核验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
办理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3、《船舶海上保安规则》(待出台)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2004年7月1日以后,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前没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从非中国籍换旗到中国籍的船舶、船公司新承担其经营责任的船舶
2、船上配有符合要求的、已经在船舶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3、船舶已对保安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作了计划与安排,预计船舶6个月内能够通过保安核验
4、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
5、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为其规定的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已放在船上的《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船舶以其能够读懂的语言向相关人员提供了有关保安信息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
3、船舶保安计划
4、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5、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办理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3、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十、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对国际航行船舶)
3、拟停靠的码头、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
4、船舶、载货(客)、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航行、进港、靠泊、防污染、保安等要求
5、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的申报点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已经书面申报
6、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
7、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与方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8、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9、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
提交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3、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6、《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7、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请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3、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4、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5、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8、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船舶、载货、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离泊、出港、航行等安全与防污染要求
3、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4、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5、满足《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14条规定的船舶的可以申请定期出口岸手续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经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四)船舶进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提交材料: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7、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8、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9、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0、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1、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
2、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
3、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4、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技术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十一、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实施机关:交通部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业主单位
具备条件:1、经当地查验单位、军事主管部门、口岸管理部门批准
2、拟进入的水域通航状况良好,无严重碍航情况或潜在的危险
3、港口水域能满足船舶进出、靠离泊制动、回旋等安全操作要求
4、拟靠泊的码头泊位满足规范要求,具备船舶安全靠离泊及装卸作业条件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的原因、具体靠泊方案及有关安全措施
2、当地查验单位、军事主管部门、口岸管理部门的会签意见
3、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必需要时)
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4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十二、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名经过核准(新造船舶)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技术证书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十三、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轮机入级证书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的主要营运地在被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辖区
2、船舶具备高速客船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3、船舶配备了足够适任的船员
4、船舶制定了安全措施与计划
5、船舶配备了必要的文书与资料
提交材料: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保养手册
8、维修计划
9、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10、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11、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新型高速客船)
12、船舶技术资料(新型高速客船)
办理依据:《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十四、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进行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船舶(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处于适航、适装状态
2、作业品种不属于禁止过驳的货物
3、过驳作业方案全面,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合理,建立24小时运作的应急反应体系
4、作业地点属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并设置了必要的助航标志
5、作业地点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
6、设定了合理限制作业的条件
7、按规定需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船舶需持有该证书,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还应购买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
8、参加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9、参加过驳船舶的靠泊设备应能满足拟靠泊船舶的安全靠泊各项要求,应规定出只能接受安全靠泊的船舶类型和尺度,配备适合于过驳作业要求的辅助船舶,在现场实施监护或在指定地点待命
10、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安全与防污染设备以及与所过驳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11、申请从事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2、过驳作业所需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标准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7、靠、离、系泊方案,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8、过驳水域通航环境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9、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10、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证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还应提交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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