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勘误表的通知
海法规[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船检、船舶设计等单位及时反馈执行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船检技术法规不断完善。经核查,现对法规中相关条款进行更正(勘误表见附件),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辖区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特此勘误。
2013年1月4日
附件:《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勘误表
第3篇 吨位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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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1.1.1 | K1——系数,按下式计算,或按表2.1.1.1选取: K1 =0.23 + 0.016lgV | K1——系数,按下式计算,或按表2.1.1.1选取,K1按四舍五入取值到小数点 后第4位; K1 =0.23 + 0.016lgV |
3-2 | 2.1.1.1 注① | ①应计入的固定载客的开敞处所,系指在量吨甲板以上按本法规第10篇规定 确定的固定载客的非围蔽处所。 | ①应计入的固定载客的开敞处所,系指在量吨甲板以上按本法规第9篇规定 确定的固定载客的非围蔽处所。 |
3-6 | 3.1.4.6 | hci ——各载货处所的舱口围板高度,m,无舱口围板时取hci =0。 | hci ——各载货处所的舱口围板平均高度,m,无舱口围板时取hci =0。 |
第4篇 载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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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表4.2.5.1 | 表4.2.5.1 船长与航标准高度(mm) 区(段) 舱口类别船长40m以下船长40m及以上备 注A、J1级B、J2级C级A、J1级B、J2级C级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围板高度,mmC型船舶450350230650550400 A、B型船舶250190130350300200 非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围板高度,mm19015080350200125如具有牢固的水密关闭设备且在航行中永久关闭者可不受此限露天部分其他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的门槛高度mm
| 表4.2.5.1 船长与航标准高度(mm) 区(段) 舱口类别船长40m以下船长40m及以上备 注A、J1级B、J2级C级A、J1级B、J2级C级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围板高度,mmC型船舶450350230650550400 A、B型船舶250190130350300200 非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围板高度,mm19015080250200125如具有牢固的水密关闭设备且在航行中永久关闭者可不受此限露天部分其他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的门槛高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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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Ⅰ.9 | 图Ⅰ.9(2)左 | 图Ⅰ.9(2)左 |
第5篇 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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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1.6.2 | 2.1.6.2 客船相邻主横水密舱壁的间距应不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若相邻主横水密舱壁的间距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时,则该区域应满足本节2.1.9的有关要求。 m 当时,取;时,取。 式中:L——船长,m; D——型深,m; d——吃水,m。 | 2.1.6.2 客船相邻主横水密舱壁的间距应不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若机舱的前后水密舱壁间距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时,则该区域应满足本节2.1.9的有关要求。 m 当时,取;时,取。 式中:L——船长,m; D——型深,m; d——吃水,m。 |
5-5 | 2.1.9.6 (4) | (4)如在假定的破损范围内设有按本节2.1.7.4设置的污水阱时,可忽略不计污水阱的影响; | (4)如在假定的破损范围内设有按本节2.1.7.6设置的污水阱时,可忽略不计污水阱的影响; |
5-108 | 8.2.1.3 | ||
增加: (4)本章所述的最大复原力臂所对应横倾角不计进水角的影响。 | |||
5-121 | 8.3.8.7 (表8.3.8.7) | 表8.3.8.7 状 态航 行作 业避 风航 区A级B级C级不分航区A级航区B、C级航区单位计算风压P(Pa)3613303001761079666
| 表8.3.8.7 状 态航 行作 业避 风航 区A级B级C级不分航区A级航区B、C级航区单位计算风压P(Pa)361330300176107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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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船员舱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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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1.1.1.1 |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篇适用于内河1000总吨以上且航行时间超过12h的自航船舶和总功率1000kW以上的拖(推)船(港作拖轮除外)。 |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篇适用于1000总吨以上且航行时间超过12h的自航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本篇也可适用于拖(推)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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