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海事局与重庆地方海事局船舶管理
和船员管理业务分工的通知
海事[2002]433号 2002年8月28日
长江海事局,重庆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54号)以及交通部、重庆市人民政府签定的《交通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实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协议》(交人劳发[2001]61号)有关规定,鉴于重庆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原重庆市地方港监设在长江干线水域和港口履行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划转长江海事局,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由长江海事局负责,重庆市支流、湖泊、水库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由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现将长江海事局与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业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现场执法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现场执法方面包括:船舶、船员证照检查,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签证,船舶防污染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通航秩序维护,航行警、通告发布,水上搜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监督,船舶、船员违章处理,执行行政处罚,收缴船舶港务费等工作。
长江干线水域及港口现场执法工作由长江海事局负责,重庆市支流、湖泊、水库水域及港口现场执法工作由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原则上不得跨水域实施现场执法工作,个别确需跨水域执法的工作(如跨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理、跨水域水上水下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等业务),由长江海事局设在重庆市的机构与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协商办理。
二、船舶登记管理
原重庆地方港监成建制划转单位负责的船舶登记业务由长江海事局负责,其中仅在重庆市支流、湖泊、水库航行的船舶登记业务由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原重庆地方港监登记的其他船舶,仅航行于长江干线的船舶划转由长江海事局负责,仅航行于重庆市支流、湖泊、水库的船舶由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既航行长江干线也航行于重庆市支流、湖泊、水库的船舶,属“四客一危”船舶及其他类型的一、二等船舶划转长江海事局负责,其他船舶由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负责。
今后,新登记的船舶按上述原则办理船舶登记,但既航行长江干线也航行于重庆市支流、湖泊、水库的三、四、五等船舶(“四客一危”船舶除外),由其船东选择长江海事局或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办理船舶登记。
三、船员管理
原重庆地方港监成建制单位负责的船员管理业务由长江海事局负责,其中仅签注重庆市支流、湖泊、水库航线的船员由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原重庆地方港监管理的其他船员,一、二等船舶的船员管理划转长江海事局负责,三等及以下等级船舶的船员管理由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负责。
今后内河新考入船员,一、二等船舶和仅签注航行长江干线其他船舶的船员管理由长江海事局负责,仅签注航行重庆市支流、湖泊、水库船舶的船员管理由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其他船舶的船员管理由船员所在单位选择。
四、船舶、船员档案的移交
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原重庆地方港监管理的应划转长江海事局负责的船舶、船员有关档案应随业务一并移交。在此之前长江海事局在划转地方港监机构和人员时带走的原重庆地方港监管理的船舶、船员档案,按此次分工仍属地方管理的应交还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考虑到这批档案均未办理移交手续,为减少工作环节,应由长江海事局管理的部分可交还、清点、移交同时办理。
五、关于证照换发及收费问题
原重庆市地方港监管理的船舶登记和船员管理业务按本通知规定移交长江海事局后,原则上证照在有效期内不更换,确需更换证照的,除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执行
本通知由长江海事局和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共同执行,应在不迟于2002年9月20日前完成业务及有关档案的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结束,由双方签署移交工作纪录,报我局备案。在移交结束前,长江海事局设在重庆的机构和重庆市地方海事局与此次业务分工有关的机构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一律暂停。
进行业务分工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确立的“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水监体改原则,理顺关系,减少内耗,以利于部属海事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共同为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服务。业务分工后,长江海事局及设在重庆的机构和重庆地方海事局在业务工作上仍要顾全大局、协调配合,以有利于重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尽可能方便管理相对人为出发点,做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长江 体改 业务 管理 通知
抄 送: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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