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后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件 海事[2013] 755 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减轻航运企业负担,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助推航运业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取消、免除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并暂停执行部分与收费项目有关的管理规定。为保证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取消后,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海事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船舶进出沿海港口、进出长江强制性护航后的工作要求
1 .应根据辖区港口和长江航道通过能力、码头靠泊能力、长江跨江大桥净空尺度和船舶交通情况,确定船舶进出沿海港口、进出长江的安全条件及船舶船型、吨位和尺度,及时予以公告,并严格加强安全监管。
2 .应确保现场巡航执法力量满足船舶进出沿海港口和长江航道的安全监管需求,暂时条件不允许的,应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并充分利用VTS 、AIS 、*** 系统加强对进出沿海港口和长江船舶的不间断监控和安全保障服务。
3 .应促请沿海港口企业严格按照辖区航道通过能力和码头靠泊能力,调度相应船型的船舶进出港口。
4 .应监督船舶严格按照沿海港口和长江航道通过能力和码头靠泊能力进出沿海港口和长江,不能满足进出沿海港口和长江航道安全条件的船舶,不得进出沿海港口和长江。
二、取消LNG 船舶进出港口强制性护航后的工作要求
1 .应根据航道通过能力、码头靠泊能力和船舶交通情况,确定LNG 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及LNG 船舶船型、吨位和尺度,及时予以公告,并严格加强安全监管。
2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海上执法力量满足LNG 船舶进出港安全要求,确保LNG 船舶进出港航道的安全畅通。
3 . 应监督LNG 船舶严格遵守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则,确保LNG 船舶进出港安全。
三、免除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的集装箱开箱查验过程中的取样送检费用后的工作要求
1 .应继续加强集装箱开箱查验工作,形成查验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在集装箱开箱查验过程中,因集装箱所运货物的污染危害性质不明需取样送检的,由海事部门负责取样送检。
2 .应监督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配合做好对交付船舶运输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工作。
四、取消船舶供受油作业布设围油栏规定后的工作要求
应提高对辖区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检查率,监督船舶燃料油供受双方(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认真制定并执行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船舶检查表制度,防止发生因船舶供受油作业引发的污染事故。
五、暂停执行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港口(渤海以外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规定后的工作要求
1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时,无需检查《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
2 .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现场检查,检查中应重点核实污染物储存舱、柜或容器的余量是否满足下一航程污染物产生量的需要。
3 .应监督国际航行船舶严格按照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对于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染物应妥善储存,或交港口接收设施接收处理或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4 .渤海海域系指从辽东半岛的大连、丹东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与山东半岛的烟台、威海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之间连线为界以西的海域(含整个渤海及大连市和烟台市毗邻的黄海海域)。
六、暂停执行内贸运输煤炭物理性质检测规定后的工作要求
1 .办理内贸运输煤炭申报审批或载运船舶进出港签证时,无需检查内贸运输煤炭的颗粒度检测报告。
2 .应加强对国内航行船舶载运煤炭作业的检查,监督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确保所交付船舶运输的内贸煤炭的颗粒度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规定,即小于5 毫米的细粉煤占75 %以下,不会呈现流态化。
取消、免除上述一、二、三项涉企收费项目后,涉及海事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纳入海事行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海事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免除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免除收费项目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要求各直属海享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内容以各种方式周知所属辖区内的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货物所有人、托运人、代理人,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监管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3 年11 月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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