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
海事函[2002]551号 2002年11月6日
四川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局无权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解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你局提出的问题,将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中明确。
二、我局原则同意你局的有关意见,即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装…”中的“大牲畜”是指牛、马等大牲畜。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中的“漂流物”是指根据当地通航情况显然影响航行安全的漂木、失控排水物等,而不包括洪水期江河漂浮的垃圾、民用物品、树枝和农作物等。
三、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装…”中“渡船超载”与“人与大牲畜混装”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渡船不能超载也不能人与大牲畜混装,长途和短途客船均不许人与大牲畜混装。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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