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的通知
海事字[1998]5号 1998年11月19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属各港务监督:
为保障STCW78/95公约在我国全面有效的实施,加强对境外机构或人员在中国设立签发STCW78/95公约涉及的各种证书或签证机构的管理,保证我国外派海员符合公约规定的要求,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见附件),请将此《公告》转发有关港航单位和船员教育培训机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为保证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78/95公约)在我国全面有效的实施,根据该公约附则的I/10、STCW规则A部分第A—I/10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4号令)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局重申:未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境外机构或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办理或授权办理签发STCW78/95公约涉及的各种证书或签证的机构。已设的此类机构,应在1999年2月1日前由有关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
自1999年2月1日起,凡未经我局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办理或授权办理STCW78/95公约有关证书或签证的机构或人员,其在上述日期之后办理或授权办理的涉及STCW78/95公约的船员证书或签证,我局不予认可;中国籍海员持这些证书或签证上船任职的海上资历我局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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