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联船舶航行松花江水域管理规定》及《苏联船舶在松花江水域引航规定》的批复
(港监字[1989]222号 1989年11月6日)
黑龙江港务监督局:
你局报送的《苏联船舶航行松花江水域管理规定》和《苏联船舶在松花江水域引航规定》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送的两个规定草案,根据通常作法,将苏联船舶改为外国籍船舶为宜,(其他修改见附件) 两规定先由你局颁布试行,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该规定并广泛宣传,注意听取吸收各方正确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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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联船舶航行松花江水域管理规定》及《苏联船舶在松花江水域引航规定》的批复
(港监字[1989]222号 1989年11月6日)
黑龙江港务监督局:
你局报送的《苏联船舶航行松花江水域管理规定》和《苏联船舶在松花江水域引航规定》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送的两个规定草案,根据通常作法,将苏联船舶改为外国籍船舶为宜,(其他修改见附件) 两规定先由你局颁布试行,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该规定并广泛宣传,注意听取吸收各方正确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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