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安全[2002]650号 2002年12月19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了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平,加快事故调查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保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方便有关方面吸取事故教训,让全社会了解和监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时间
事故调查结束并已结案;如果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在行政复议结束后方可公开。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方式
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或主管机关网站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编印事故调查报告集或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但不应以公文的形式公开。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权限
(一)部海事局统一管理海事系统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
(二)部海事局负责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
1.部海事局负责调查、组织调查、委托调查的事故;
2.部海事局认为应由其公开的事故。
(三)部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调查或组织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各海事局根据本通知的原则制定具体公开权限。
(四)地方政府负责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权限可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政府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此文执行。
四、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范围
除影响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涉及军事船舶和军事秘密、以及主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为不应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外,主管机关出具的其他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公开。
五、主管机关在公开有关事故调查报告时,应尽量不涉及事故当事人的姓名。
请各海事局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尽快完善本局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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