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事调查处理管辖权限的通知
海安全[2003]453号 2003年12月31日
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地履行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调查处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海事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海事调查处理管辖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海事调查以辖区管辖为主。如果事故发生后,当事船舶驶往事故发生地辖区以外的港口,则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船舶第一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协商,主要由第一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如果事故当事船舶分赴不同的港口,则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牵头,各当事船舶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参与调查。
如果涉及中国籍船舶在我国主管机关辖区以外的水域发生事故,则由船籍港主管机关负责调查;如果涉及两个以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由各海事管理机构商定调查机关或联合调查。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协查和统计工作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如果涉及我国船舶的事故发生在我国辖区以外,则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拟发协查通知和进行事故统计,给国外主管机关的协查通知由部海事局拟发。
三、《关于确定各直属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海人教[2002]161号)对各海事管理机构的辖区进行了划定,海事调查、协查和统计的辖区为海人教[2002]161号文所规定辖区中专属经济区以内的部分(含专属经济区)。
四、如果事故发生地不明,由组织搜救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海事调查、协查及统计。如果多个海事管理机构参与搜救,由各海事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主管机关;协商不成的,报告其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如果事故发生地不明且未组织进行搜救的,则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事调查、协查和统计。
五、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有关事故情况报告后,如果该海事管理机构没有管辖权,应做好有关记录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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