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IMO通函要求提交有关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海安全[2004]32号 2004年1月30日
各直属海事局:
为严格履行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公约和决议,及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我国开展海事调查的有关情况,增强中国海事局在国际海事界的影响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海事局要将本辖区所有涉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IMO编码)或外轮的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本辖区内船籍港船舶在非中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IMO通函《海上事故和事件报告》(MSC/Circ.953、MEPC/Circ.372)的要求上报至部海事局。
二、为便于汇总和向IMO报告,“特别严重事故”和“严重事故”按照MSC/Circ.953、MEPC/Circ.372通函附录l要求提交信息时,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之内提交。另外,对所有按照该通函要求提交的事故信息或事故调查报告都要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上报。
三、各海事局要组织有关事故调查人员认真学习、研究MSC/Circ.953、MEPC/Circ.372通函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四、IMO通函《海上事故和事件报告》(MSC/Circ.953、MEPC/Circ.372)(中、英文版)将通过局域网发往各单位,未收到的单位要及时与部海事局安全处联系。本规定中涉及的“特别严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定义详见该通函。
五、本规定不影响国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关于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有关规定的执行。
六、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发文日期以前发生的上述事故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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