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海事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的通知
海安全[2006]122号 2006年3月29日
为保证海事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客观性,避免因不实信息的误导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现就加强海事调查处理信息发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对外发布海事调查处理信息,指定1-2名信息发布人,及时发布信息;对外发布信息应经局领导审阅。
二、本单位只发布由本单位负责调查的事故信息,如有必要应协商有关单位统一对外发布。
三、发布正在搜救过程中的事故(险情)信息时,不对事故的原因、责任等加以判断和分析。
四、发布正在调查的事故(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信息时,对外只公布事故简单情况,且仅限于事故本身的客观内容,不做主观推测、判断。
五、发布信息必须严肃认真,反复核实,不与法规条文相冲突,不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不泄漏调查过程中的证据,不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继续进行,充分考虑报道将会产生的社会效应。信息涉及专业技术的内容要由专业人员把关。
六、任何对外发布的书面信息都要署名发布人及所属单位;任何对外发布的口头信息都要经过局领导同意。
七、各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提供信息给其他部门或新闻媒体,否则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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