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IMO事故调查规则的通知
海安全[2010]51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第一和第二部分已经纳入SOLAS第XI章,于2010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为做好履约工作,经部领导同意,现就开展海上事故安全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上安全调查机关和部门
中国海事局是执行《事故调查规则》的海上安全调查当局,内设专职海上安全调查部门履行《事故调查规则》所要求的事故调查职责。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海事调查机关进行海事调查合作属于海上安全调查范畴的,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二、海上安全调查官
中国海事局选拔并任命合格的海上安全调查官从事海上安全调查工作。海上安全调查官分为三个等级:首席调查官、主任调查官和副主任调查官。主任调查官和副主任调查官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技术类别:航行和避碰规则、海洋污染原因、船旗国适任证书、面谈技术、证据收集和评估人为因素。海上安全调查官名单另行公布。
三、海上安全调查范围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任何水域、外国籍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发生的达到《事故调查规则》第2.22节规定的“非常严重”等级的事故要进行海上安全调查;其他可供航运界广泛吸取教训的事故视情况进行海上安全调查。
四、海上安全调查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关系
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水上交通事故开展的行政调查统称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按《事故调查规则》进行的调查统称为“海上安全调查”。
海上安全调查不排除、不干涉、不代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两者属于平行调查,海上安全调查可以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证据;海上安全调查的任何信息不向行政、刑事、民事调查或审判机关或部门提供。
二○一○年二月二日
[最后编辑于 2023-01-02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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