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相关处理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2012]155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严肃海事行政执法,规范事故调查及后续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履职,认真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事故,以及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事故外,其他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均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本文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事故立案内部审批制度。接到每一起事故报告后,均应核实是否属于水上交通事故,其立案审批相关材料应随事故材料保存。
各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不能因为事故涉及非运输船舶(公务船、农用船、自用船等)或在港口水域内进行船舶作业(油污水接收、洗舱等)的船舶发生事故简单判为非水上交通事故而放弃事故调查职能。此外,船舶附属设施设备,如工作艇、救生艇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也应按照运输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专门的法规、规章作了规定,国务院也有明确的分工,必须由海事部门依法来负责调查。
二、认真做好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工作
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在获悉事故信息后,除按照《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0〕109号)等文件的要求,将相关信息上报部海事局外,还应将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事故信息通报给涉案中国籍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并做好相关记录。
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除按《关于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1〕237号)执行外,还应抄送船籍港所在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专人负责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的通报、接收及归档工作,做到事故信息和相关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准确向相关单位通报,发送和接收的事故信息均有档可查。
三、切实重视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是保证作出正确海事调查结论的前提。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海事调查取证工作。事故发生后,除人命救助等紧急情况外,应优先保证海事调查人员的海事调查取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水上水下作业审批和海事调查业务协调机制,在受理沉船、沉物等涉及海事调查重要物证打捞的水上水下作业审批时,应做好与海事调查的衔接工作,确保海事调查人员适时提取事故证据。
四、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的要求,部海事局将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5人以上(含5人)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各直属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对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五、认真核实涉事非五星旗船舶任职的当事船员证书信息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涉事非五星旗船舶时,应认真核实在非五星旗船舶任职的所有当事船员的适任证书及相关证书的承认签证信息,并保存其证书及其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以备核查。
六、做好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船员肇事逃逸等涉嫌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如发现船舶、船员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主动联系当地公安、海警、边防等有刑事管辖权的部门,确认刑事犯罪的管辖权。当地如有交通公安,应优先联系和移交交通公安。确认刑事管辖关系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向刑事管辖单位移交的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如刑事管辖单位退回案件的,除按照退回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外,还应做好相关记录,与事故档案一并归档。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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