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安全[2012]719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严肃查处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予以公布。请各海事局严格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2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对下列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造成人员死亡失踪5至9人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其他社会反映强烈、中国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第四条 需对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的,由中国海事局向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中国海事局内、外网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
(二)做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三)依法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四)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五)对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教育;
(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并跟踪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情况复杂90日内难以完成的,经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80天。
第八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当加强与中国海事局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进展情况。
中国海事局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
第九条 督办查处的事故调查报告对外公布前,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海事局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等有关机构作出结案报告。
第十条 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及中国海事局应将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各相关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受挂牌督办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中国海事局将给予警示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其他水上交通事故的挂牌督办,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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