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的通知
海安全字[2001]146号 2001年3月16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地方海事局):
为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水平,现发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格式”(见附件一)。该格式从2001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各单位按照发布的文书样式及其使用说明(见附件二)的要求自行印制,以前印制的同类表格自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本格式没有列明的其他事故调查用表以后将陆续发布启用,未发布前,各单位自行印制的这些同类表格可继续使用。
附件: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格式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格式
目 录
1.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2.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3. 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4. 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结案表
5. 海事签证审核表
6. 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
7. 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撤消申请书
8. 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9. 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10. 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协查书
11. 解除协查通知
12.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通报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填写说明:
1、本报告书中“本船概况”部分按照当事船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里的有关数据填写,国籍证书中没涉及的项目按照船舶的其他资料填写;
2、当船舶发生的事故种类为碰撞事故时,才填写本报告书“船舶航行及避让情况(碰撞事故)”部分;
3、“事故示意图”部分中的有关天气情况填写事发当时船舶实际测量数据;
4、本报告书中的所有项目都必须填写,但由于当事船舶资料中没有涉及或情况不详而不能填写的,在该项目中划一斜道“/”;
5、发生事故而当事船舶的船员无法填写时,本报告书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填写。
附件二: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本“文书格式”是指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结案表、海事签证审核表、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撤消申请书、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不成通知书、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协查书、解除协查通知、水上交通事故情况通报。
一、打印和填写说明
1、纸张规格:所有标准文书格式的纸张规格为标准 A4 纸(210mm X297mm );
2、字号、字体:凡需打印的文书标准格式,题目为三号宋体,正文为四号仿宋体;
3、填写用笔:凡需手工填写和记录的,需用钢笔书写,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
4、所有标准文书中需要执法人员签字的,执法人员在该项工作完成后,必须立即签字;
5、各文书中需加盖的海事局(处)印章,不许使用打印,加盖海事局(处)用章使用红色印油。
二、“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使用说明
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由船方填写,报告有关海事主管机关;
2、本“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填写说明应附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上,以使填写人了解如何填写本表。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的使用说明
1、本“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用于海事主管机关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时使用;
2、“案由”由有关当事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和事故简称组成;
3、“时间”、“地点”指进行事故调查询问时的时间和地点;
4、“地址”填写被询问人的家庭通讯地址或常住地址;
5、“电话”和“邮编”两栏里填写的电话号码应与“地址”栏相对应;
6、询问人和记录人为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海事主管机关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执法人员;
7、在事故调查询问过程中,若对笔录中的内容有任何修改由被询问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名或按手印;
8、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末尾处,应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为文盲时,应将询问笔录的内容向被询问人进行宣读,并将此情况进行记录,由被询问人按手印。
四、“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使用说明
1、本“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用于海事主管机关进行海事调查勘查事故相关船舶、设施或码头等时使用;
2、“案由”由有关当事船舶或者设施的名称和事故简称组成;
3、“勘查地点”指被勘查船舶、设施所停泊、靠泊、锚泊的船厂、码头或锚地的名称;
4、“勘查人”指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海事主管机关人员,“被勘查方负责人”指被勘查船舶、设施或码头等的负责人;
5、“船舶、设施或码头等受损部位简图及说明”栏,可辅以照片来帮助说明受损情况。
五、“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结案表”的使用说明
1、凡事故等级达到重大事故等级的事故,使用本结案表;
2、本结案表的事故种类与事故统计规则中的事故种类相对应;
3、表中“原因及责任”项涉及的责任问题,仅限于主管机关通过调查所认定的责任;
4、表中“结案意见”由本单位审批该事故结案的人员填写;需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结案的事故,由上级主管机关另行发文审批,不必填写结案意见。
六、“海事签证审核表”的使用说明
1、本“海事签证审核表”为海事主管机关进行海事签证时的内部工作程序用表;
2、为外轮进行海事签证时,表中“船名”栏中写明中英文全称;
3、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海事签证进行查验时,应在收到海事签证申请后立即进行,查验人不得少于两人,且查验人中一人为签证人或审核人;
4、海事签证审核表的编号规定由各局自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5, 签证机关指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七、“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的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由相关当事人向海事主管机关提交。由当事方代理人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的,应附上当事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副本;
2、申请书中填写的事项应与本方递交的事故报告书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八、“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撤消申请书”的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由相关当事人向海事主管机关提交。由当事方代理人向主管机关递交撤消申请的,应附上当事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副本;
2、申请书中填写的事项应与本方递交的事故报告书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九、“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的使用说明
1、凡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3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故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应由打印机打印;
2、调解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海事主管机关留存一份;
3、调解协议书中“当事人的责任”项应明确当事各方的主次责任,协议的内容应与当事各方的责任比例相一致;
4、该协议书编号为“()海调字第号”,顺序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为流水帐号;
5、“调解机关(印章)”加盖调解机关公章。
十、“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的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送达给调解申请各方;
2、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加盖调解机关公章。
十一、“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协查书”的使用说明
1、船舶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视为肇事逃逸;
2、一海事主管机关请求其他海事主管机关协查的,以本协查书的形式提出;
3、有关船舶、船公司及其他部门请求查找的,以本协查书的形式向事故发生地海事主管机关提出;
4、外交途径要求协助查找的,通过外交途径反馈对方;
5、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协查书的编号规定由各局自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十二、“解除协查通知”的使用说明
1、查找到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船之后,使用本通知向相关海事主管机关发出解除协查通知;
2、解除协查通知的编号规定由各局自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十三、“水上交通事故情况通报”的使用说明
1、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辖区的海事主管机关使用本通报将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向当事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2、事故种类和事故等级应与统计规则中的规定一致;
3、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报相应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4、发出通报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及其各地区(市)地方海事部门。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