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的批复
海法规[2004]527号 2004年11月2日
四川省地方海事局:
《四川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对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的请示》(川海事[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含义是:当对某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应否行使管理权等有不确定因素或者发生争议时,对该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属于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将该条理解为:海事管理机构对某一水域认定、宣布为内河通航水域后才能行使管辖权。至于由哪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定,该条例并未明确,不过以立法本意来看,应当由对该地域负有管辖责任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
二、对于相对封闭,且只有个别船舶在很小范围内活动或者作为横水渡的,这类山塘、小河可不作为通航水域。但是如果在这些水域活动船舶较多,或者该水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作为通航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进行检验、登记、签证和安全检查等管理。
但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局无权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解释。因此,我局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供贵局参考。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通航 法规 批复
抄 送:各直属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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