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
海事函字[2000]110号 2000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维护川江控制河段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制定《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2至660公里)的控制河段(见附录1)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船舶在驶入控制河段前,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信号台报告船名、船位和主机功率,了解控制河段内的情况。夜间显示船名灯。
第四条 进入控制河段的小轮白天必须在桅杆横桁易见处显示边长O.8米等边白色三角形锥体号型一个,夜间必须在桅顶显示能见距离不少于2公里、闪光节率每分钟60次的白色环照灯一盏。
进入控制河段停泊或作业的船舶白天悬挂回答旗一面,夜间显示绿色环照灯一盏,并按规定鸣放声号,主动避让过往船舶。
第五条 船舶通过控制河段必须服从信号台的指挥,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轮上、下行必须在信号台显示允许上行或下行通行信号后方可通过控制河段。
(二)小轮下行时若遇信号台显示上行通行信号,不得进入控制河段。上行时若遇信号台显示下行通行信号,可以驶入控制河段,但不得占用下行船舶航路并主动避让下行船舶,严禁在附录2所列14处和附录3所列20处弯曲、险窄或流态复杂的河段会船。
(三)小机船白天信号台显示上、下行通行信号时,允许通过控制河段。夜间信号台显示上行通行信号时,下行不允许通过控制河段;信号台显示下行通行信号时,上行允许通过控制河段。上下行通过控制河段均应主动避让大轮和小轮。
(四)快速船信号台显示上、下行通行信号,允许通过控制河段,但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避免浪损,严禁在附录4所列急弯、险窄河段会船、追越。禁止夜间航行。
第六条 船队发航应遵守《川江主要港(站)船队发航时间暂行规定》。
第七条 船舶通过风箱峡控制河段(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97.5至204.7公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6至10月,万县水位9米以上,实行时间分隔控制通行。
(二)实行时间分隔控制通行期间,每日09:00至11:00时信号台显示下行通行信号。由奉节境内发航的下行船舶,按“快船在前,慢船在后”的原则发航下行,并在07:00时前驶出柜子岩下界限标,否则在09:00至11:0O时发航。
(三)实行时I司分隔控制通行期间,每日07:00至08"00时,白鸽背信号台显示上行通行信号时,上行船进入风箱峡河段必须在09:00时前驶过马道子上界限标;08:00时起,白鸽背信号台显示上行半杆信号,凡未驶过柜子岩的上行船舶,均不得进入风箱峡河段。
(四)凡已进入风箱峡控制河段的上行船舶,未在09:00时前驶过马道子上界限标者,应主动避让下行船舶,不得妨碍下行船舶的航行安全。
(五)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控制通行时间,船舶按信号台显示信号通行。
第八条 信号台的信号显示办法按航道部门制订的《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通行信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船舶使用无线电话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及长江航务管理局发布的《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VHF无线电话通信联络管理办法》等规定。
船舶与信号台之间的通信联系办法按长江通信导航局核定的工作频道和规定执行。
主机功率73.55千瓦(含73.55千瓦)以上的机动船,必须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
第十条 船队编组不得采用吊拖方式。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船舶(队)通过三峡坝区水域应执行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及坝区有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大轮”指拖轮主机功率294.2千瓦(含294.2千瓦)以上的船队、拖排船队或主机功率588.40千瓦(含588.40千瓦)或船长50米以上(含50米)的机动船。
“小轮”指拖轮主机功率294.2千瓦(含294.2千瓦)以下的船队、拖排船队或主机功率588.40千瓦以下至73.55千瓦(含73.55千瓦)或船长50米以下的机动船。
“小机船”指主机功率73.55千瓦以下的单船。
“快速船”指静水时速为35千米以上的单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解释,由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水上安全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零时起施行,原《长江上游川江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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