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水上飞机监管请示的复函
海事函字[2002]258号 2002年6月4日
陕西省地方海事局:
你局《关于对水上飞机监管请示函》(陕海安监函[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际惯例,“水上飞机”在水面滑行或停泊时,均按“船舶”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和移动式平台。“气垫船”、“地效应船”以及“水上飞机”处于滑行状态或者在距水面一定高度飞行时,都应归于“非排水船舶”类。因此。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上飞机”进行“船舶登记”。
二、“水上飞机”驾驶员要具有水上避碰、求生、消防和有关法规的知识与技能,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具体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海船员字[2001]365号)执行。
三、由于“水上飞机”在水上起降、滑行或在距水面一定高度飞行时会对周围航行船舶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在远离渡口、航道、锚地、航线、港口的区域为“水上飞机”的起降、滑行划定专门的水域,严格控制“水上飞机”在水上的活动范围。
四、“水上飞机”在起降和停泊期间要保障与海事主管机构和周围其他船舶的通信联络畅通,具体方式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水面气象条件不良时,“水上飞机”不得起降和在水面滑行。
六、关于检验问题,我局正在组织制定有关“水上飞机”的检验规定,待公布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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