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交通部出资建设VTS系统纳入海事运行管理的意见
海通航[2005]540号 2005年12月30日
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船舶交通流量日益增长,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系统)在实施安全监管、交通秩序维护、人命救助、防止水域污染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业主单位在新建、扩建港口工程项目时,按照港口安全设施与港口主体项目建设“三同时”的要求出资建设VTS系统,并且建成后交给当地海事机构运行管理的情况越来越多。VTS系统建设出资渠道趋于多元化,给海事部门带来了前期论证、规划、设计的提早介入和系统建设后的接收、运行与维护,以及运行经费支持等一系列问题。为规范海事系统对此类VTS系统建设的协调及接收与管理,使其满足当地船舶交通管理的需要,发挥VTS系统应有效能,现就非交通部出资建设的VTS系统纳入海事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纳入海事运行管理的非交通部出资建设的VTS系统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系统功能、站点布局等满足海事总体规划和监管要求。
(二)系统前期工作(工可研、初设、招投标、合同签定、人员培训等),出资方已与海事管理机构协商一致;重大事项(如建设后移交协议、系统初步设计方案及设备招投标等),业已报部海事局核准。
(三)系统建设程序参照交通部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四)出资方承担工程建设期间和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用。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一)部海事局
1.负责核准直属海事局与出资方签订的VTS系统建设合作协议。
2.负责审批直属海事局报送的VTS系统建设方案(含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3.负责组织VTS系统正式验收,及资产正式移交工作。
4.负责VTS中心的管理机构设置审批、人员编制核定。
5.负责VTS项目正式对外运行公告。
6.负责安排VTS系统运行和设备维护经费。
以上各项由相关处室依各自职责分别处理。各阶段的局内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由通航处牵头。
(二)直属海事局
1.负责与出资方签订“建设合作协议”。
2.负责VTS系统建设方案(含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VTS系统的技术协调、设备验收、人员培训和交工验收工作等。
4.组织VTS系统交接预验收,负责VTS系统的资产的具体接收。
5.审查并批准VTS系统的运行操作程序、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VTS用户指南。
以上各项由直属海事局机关处室依各自职责分别处理,并指定牵头协调部门。
(三)VTS移交后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的分支局(海事处)
1.提出海事监管的具体需求。
2.参与VTS系统具体技术设计、安装调试、设备验收和人员培训。
3.负责VTS系统的运行操作程序、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VTS用户指南编制和申请报批工作。
三、VTS出资建设各阶段的主要管理要求
因我国各地港口建设情况和出资渠道的差异,目前海事系统涉及的出资建设VTS系统的模式基本有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VTS系统全部资金、建设全过程均由出资方负责,建成后,经海事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纳入海事运行管理。
第二种是VTS系统全部资金由出资方负责,项目建设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建,建成后纳入海事运行管理。
第三种是VTS系统部分资金由出资方负责,项目建设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建,建成后纳入海事运行管理。
本条第二、三种投资建设模式按照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条第一种投资建设模式须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
四、VTS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有较清晰的阶段和前后贯通的连续性,各局要认真把握,积极引导,妥善组织,及时完成。
(一)系统论证阶段
1.参与VTS系统建设的前期海上交通现状调查、工程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并就系统功能、站点布局、设备选取、项目招投标、人员培训和建成后维护经费等,与出资方协商一致。在项目工可阶段,由直属海事局与出资方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部海事局核准。
2.部海事局接到直属海事局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拟建的VTS项目进行审核,1个月内做出批复。
对符合海事VTS系统总体布局规划和发展要求,或虽然拟建的VTS项目不在海事VTS系统总体布局规划之中,但港口水域通航环境复杂、船舶流量密集、经审查认为确有建立VTS实施监管必要的,可将其纳入海事VTS系统建设规划中。对通航环境并不十分复杂,船舶流量也不是很大,且未来发展也远不能达到相应规模的港口或水域,则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系统设计阶段
1.当地分支局(海事处)根据辖区特点,考虑海事监管需求,并结合VTS现状,提出新建VTS系统功能要求,对设备选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并适时与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出资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当地分支局(海事处)督促出资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满足《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TJ/T351-96)要求,初步设计方案报部审批。
3.当地分支局(海事处)协助出资方制订设备招标合同。硬件设备保修期限至少2年,系统软件保修期限至少10年。
4.由直属海事局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VTS项目的技术设计协调。
(三)系统安装调试阶段
1.由分支局(海事处)要派遣足够的VTS系统操作人员参加设备工厂验收和现场操作培训。
2.由分支局(海事处)安排专业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和现场培训。
(四)系统交工验收阶段
1.由直属海事局组织或指派专家参加VTS项目验收,确保系统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2.由直属局组织或派员参加与VTS项目建设相关的土建工程验收,确保土建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五)系统试运行阶段
1.试运行时间6个月。
2.在试运行期间内,由直属海事局主持VTS项目交接预验收。
五、系统的正式验收和资产交接
系统正式验收一般在试运行6个月后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直属海事局主持VTS项目交接预验收,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并已通过专家验收评审。
(二)试运行期间发现与VTS系统设计标准不符的缺陷已妥善处理,并经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确认。
(三)与VTS项目相关的土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有关雷达频点、VHF频率使用申请已得到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和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和批复。
(五)相关配套设施满足工程设计的使用要求。
(六)有关设计方案、技术图纸、设备招标合同、设备说明书和验收资料等齐全、有效。
(七)值班人员充分熟悉系统功能并胜任相关操作。
(八)内部规章制度和VTS用户指南已经直属海事局批准。
部海事局对系统正式验收合格,核准资产交接清单后,按有关规定将系统划归直属海事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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