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辖区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通航 [2010]17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涨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港口设施、各种临水或跨海、跨河、穿河建筑也大量增加,这些水工建筑物的增加,客观上造成了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概率的增大。尽管航道条件、安全配套设施和监管手段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远不能满足安全发展的需要量,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通航水域内桥梁建设日渐增多,桥梁安全与船舶通航安全问题更加突出,桥区水域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海事安全监管工作也面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现阶段,为最大限度减少船舶撞桥事故的发生,减少因船舶撞桥对桥梁的损害,现就加强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桥梁水域通航安全陷患
各局要联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设在通航水域的桥梁通航安全状况进行调查。重点是通航孔设置、通航标准、助导航设施、警示标志、防撞措施、目前通过般舶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各局要分析研究每座桥梁存在的通航安全陷患难与共,担出针性整改措施(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建立桥梁水域通航安全隐患数据库
各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和维护桥梁通航安全隐患数据库,一桥一档。对每座桥梁通航安全隐患要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查出的每一个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能够得到及时跟踪、彻底整改。同时,要列明每座桥梁附近水域通航秩序的监管手段、监管措施情况,对存有盲区、管理措施不到位和存在薄弱环节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加以督促落实。
三、将桥梁水域通航安全检查隐患难与共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
对整改难度大、涉及部门多的通航安全检查隐患难与共,各局采取相应措施:一是要书面向业主、管理单位发出安全管理建议和整改通知;二是要正式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督促其列为安全生产隐患难与共,并积极加大协调力度,推进整改进度;三是对短期内难以整改或难以彻底整改的安全检查隐患难与共的桥梁,还应采用航行通告等形式将相关桥梁的通航安全隐患难与共进行通告。
四、积极利用现有手段,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各局要加强辖区内通航桥梁水域的安全监管力度,充分利用AES\VTS\***以及现场巡航、巡查等有效手段将通航桥区列入重点监管巡查范围,发现违章,坚决查处。
五、主动作为,积极参与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
通航水域桥梁建设必将对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造成影响。为最大限度减少通航水域桥梁建设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把桥梁通航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级海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在参与桥梁建设的工可、初高、净空尺度审查等专项会议时,要主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以及实际情况提出通航安全需求,把住桥梁通航安全关。今后各级海事部门参加上述会议要将本单位的相关意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送交主办单位,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发表与本单位相悖的意见。同时,各组合海事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有关部门不说明充分理由且不采纳意见的要通报当地政府部门并上报上级海事部门。
请各局于2010年3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将辖区内内河三级以上航道和海上通航水域涉及桥梁通航安全情况按照附件要求上报部海事局;对其他通航水域上的桥梁通航情况各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统计掌握。对正在建设的桥梁,在建成后也按此通知精神进行管理,并及时上报部海事局。对经过整改后已消除通航安全隐患的桥梁,各局仍应保留相关档案。
联系电话:010—65292297
传真:010—65293269
内、外网邮箱:yangshanli@msa.gov.cn
附件:辖区通航水域桥梁通航安全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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