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港监字[1995]133号 1995年5月4日
各直属海(水)监局、港监局,沿海各省、市、自治区港航(务)监督(局):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己于1995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统一步骤和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自I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船舶概况报告单》、《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船舶定期进出口岸申请书》、《定航线船舶载货载客报告单》由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严格按格式标准统一印制,供有关单位使用。《船舶概况报告单》采用8开纸张印制,A格式背面使用英文文字;C格式背面使用俄文文字。船舶代理人或船方不得使用其他单位自行印制的上述单证。违者,港务监督部门不予以受理船舶大出境手续。
三、《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国际航行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由我局按格式标准统一印制,供各港务监督使用。目前,暂委托连云港海监局印制(收工本费)。
四、上述单证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同时启用。请各有关单位将近3年内所需上述单证数量速告上述负责统一印制单位。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单证,仍暂使用原格式。
六、请各开放水运口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召集当地口岸其他检查机关,共同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的具体联系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七、各港务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在实施《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建议报我局,并于1995年10月1日前将实施《办法》的总结书面报我局。
八、请各开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有关精神和内容转发或通知当地船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
附件: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
附件二:
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暂行规定
为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做如下规定:
一、外国籍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应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办理。
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应由船方或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机构
申请办理。
船方应委托经交通部批准并具有相应代理权的船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二、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向抵达口岸港务监督申请审批船舶进人口岸。未经批准,船舶不得进入口岸。
三、有如下情况者,港务监督机构不予批准船舶进入口岸:
(一)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口岸的船舶;
(二)不符合本港或航经水域的安全条件;
(三)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
四、下列进口岸船舶需由受理港务监督机构书面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按规定
审批:
(一)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
(二)临时进入我国非正式开放的口岸或水域;
(三)核动力船舶;
(四)其他需按规定报批的船舶。
五、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向港务监督机构准确填报并提供下列报表、证件及资料各一份:
(一)船舶进口岸报告书(综合报告);
(二)船舶概况报告单;
(三)船员名单;
(四)旅客名单(无旅客免);
(五)货物申报单;
(六)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七)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船方或其代理人末按规定正确填写报表或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港务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船舶进口岸手续。
七、对办妥港务监督机构的进口岸手续后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发给《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格式附后)。
八、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船舶出口岸手续时,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正确填报并提供下列报表、证件及资料各一份:
(一)船舶出口岸报告书(综合报告);
(二)船舶概况报告单(无变更者免);
(三)船员名单(无变更者免);
(四)旅客名单(无变更者免);
(五)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六)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格式附后);
(七)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
《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必须先经其他检查机关全部签注同意。
九、港务监督机构审核船舶出口岸符合有关规定后,发给出口船舶《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十、有下列情况者,港务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出口岸手续:
(一)船方或其代理人末按规定准确填报并提供有关报表、证件和资料;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三)船舶被发现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
(四)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五)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
(六)港务监督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十一、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需办理定期进口岸手续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前,向港务监督机构填交《船舶定期进出口岸申请书》(格式附后),并应填报和提供下列报表、证件及资料。
(一)船舶进口岸报告书(综合报告);
(二)船舶概况报告单;
(三)船员名单;
(四)上一航期(航次)定航线船舶载客载货报告单(格式附后);
(五)对方港口出港许可证;
(六)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二、在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并收到其他检查机关全部签注同意的《船舶出口岸联系单》后,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港务监督机构发给《国际航行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格式附后)。
十三、遇有下列情况,港务监督机构将终止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或取消船舶申报定期进出口岸手续的资格:
(一)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的;
(二)超载、超客;
(三)被发现不适航或者其他危及航行安全及旅客安全的情况;
(四)其他检查机关提出终止要求的。
十四、《船舶概况报告单》分A、B、C三种格式(格式附后),供不同船舶使用。A格式为一般国际航行船舶使用;B格式为航行于港澳地区或其他边境国家或地区末使用国际公约规定证书的船舶使用;C格式为进出黑龙江水系申俄边境口岸的船舶使用。
十五、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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