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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港航监督有关船舶登记问题请示的批复
港监字[1995]168号 1995年6月19日
云南省港航监督:
你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交航监(95)字第05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2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抵押时,可参照20总吨以上船舶的有关规定受理船舶抵押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请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5米以上的船舶和艇筏实行登记,使船舶登记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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