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的通知
港监字[1997]316号 1997年9月11日
各有关港务监督:
根据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安监发[1997]174号文件)要求,现颁布《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从即日起生效。
附件:《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附件:
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国国际航行船舶能够满足国际公约要求,根据交通部交安监发[1997]17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货物系固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一项强制性要求,是装载货物单元的国际航行货船必备的法定文书。
199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手册》由船舶所有人或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技术咨询机构编写;1996年7月1日以后新造船舶,《手册》也可由建造厂商负责提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手册》审批工作的主管机关。办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登记的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审批《手册》。
《手册》需经船籍港港务监督批准方为有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散装固体和流体及甲板以上装载木材的货船外,所有适用SOLAS公约的货船(包括: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滚船、高速艇、电缆敷设船、管道敷设船、供应船、载运非散装货物的散装船、装载大件船等);代船公司编写《手册》的技术咨询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咨询机构)和负责审批《手册》的港务监督机构。
第五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并通报各有关港务监督。
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
(2)经营范围应包括海事技术咨询类项目;
(3)至少需有两名以上,外语水平相当,具有一定编写能力且有两年以上实操经验的大副(海船A类)资历人员或有相当专业知识的造船工程师。
技术咨询机构需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负责《手册》审核的官员应具备:
(1)大副以上(或相当)资历,且有一定海上工作经历;
(2)能阅读并翻译有关外文资料;
(3)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系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七条 编写《手册》应依据:
(1)SOLAS公约第VI和VII章的规定;
(2)IMO《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CSS规则);
(3)IMO《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指南》(MSC/CIRC385号通函);
(4)IMO《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94/95修正案;
(5)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
第八条 《手册》应覆盖和满足下列内容:
(1)符合IMO《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指南》,但可免去不适用部分,并可根据船种不同增加必要内容或细化某些部分;
(2)专门载运标准货的船舶,如需载运非标准货,则应增添该部分内容;散货船如需载运非散装货物,则应备有适用于该类货物的系固手册;
(3)系固设备应能满足本船舶拟载货物的功能和强度标准;
(4)应与稳性报告书,载重线证书,船舶装载手册和IMDG规则的要求相一致;
(5)应载明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船舶所受横向、纵向和垂向力可能增加时,用于加强系固单元货、集装箱、车辆和其他货物的索具及其配备;
(6)对各种类型的货物系固设备应列出包括最大安全负荷在内的有关数据,并要求备妥使用维修说明;
第九条 审批《手册》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手册》所有图表(包括可移动的系固设备、固定系固设备图表及标准货积载)应齐全。
(2)对系固设备(包括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配置的图表,应注意是否与实际相符,必要时可登轮核实。对明显存在不符合的,或没有系固设备维护记录簿的,应先予纠正再行审批。
(3)《手册》中所采用的系固方法及包括计算法,经验法等在内的系固效果评估方法应符合CSS规则。
(4)采用其他评估方法者,应对《手册》的编制机构,尤其是对编制人的资历和能力给予充分考虑,对新方法的等效性进行技术论证后再行审批。
(5)对已建立了SMS体系的公司,应按体系“文件控制"程序对《手册》进行控制。
第十条 申请人需提交《手册》审批申请表及《手册》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申请表格见附录)
并应提供《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接受申请给予明确答复,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二条 《手册》的规格(包括封面及内容固定部分)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各称用中英两种文字标明。
《手册》的封面及内容固定部分,可到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购置。
第十三条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手册》,审核机关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明。批准证明置于《手册》的首页。《手册》正副本各一份退回公司。正本留船,副本存放公司,另一文本留存。
第十四条 当船舶注册由境外转入境内改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时,原《手册》应重新审批。但《手册》可在文字统一为中文情况下保留原有格式。
第十五条 由于系固设备的购置和报废而更新登记,不需要重新审批,但《手册》内容有较大变更(如船舶改造)或船名船籍港变更时,应重新报经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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