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登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港监字[1998]172号 1998年6月13日
大连海监局、深圳水监局:
你两局分别于5月12日和5月13日关于船舶登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传真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船舶被法院依法判决、裁定或拍卖造成所有权转移的,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法院有关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并受理所有权登记申请。
二、船舶被法院拍卖后,买方不负责原所有人所负的债务,船舶原设定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亦随之消灭。
三、抵押权人应在法院拍卖船舶公告刊出后的法定期间内,向拍卖船舶的法院办理债权登记,否则视为对拍卖所得价款受偿权利的放弃。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三日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