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用渡船监管问题的批复
海安全[2004]434号 2004年9月5日
山东省地方海事局:
你局《关于沿黄农用渡船监管问题的请示》(鲁地海[200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监字[1987]156号)、《关于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若干规定》(交水监字[1987]283号)、《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37号)等文件均对乡镇船舶管理作出了规定。但是,上述文件在农用船检验发证以及船工管理问题上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公文效力的有关规定,当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发文时间最近的文件为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海事(船检)部门应按照交海发[2000]37号文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各地区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或规章,保证海事和船检部门依法做好非运输和非经营性运
输乡镇船舶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船舶载重线、船名牌等“三证一线一牌”的办理工作。对无证的农用船,尤其是非法载客的农用船,海事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情况,并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坚决予以打击。
二、由于海事(船检)部门并未在所有行政区域设点,各地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定,要求当地乡(镇)政府办理“三证一线一牌”工作。
三、由于农用船不同于一般运输船舶,因此,核发的有关证书,可以不使用统一格式的船检、登记、船员证书,而由各地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而农用船舶属于乡镇船舶,也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交通安全。各级海事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执法部门,要主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农用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海事部门要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定,明确农用船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二)根据地方法规或规章,海事(船检)部门要做好农用船“三证一线一牌"办理;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三证一线一牌"工作的地区,海事(船检)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乡(镇)政府顺利开展农用船管理工作。
(三)对海事部门监管力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没有监管力量的水域,可通过委托地方政府执法的方式,由地方政府任命的乡镇船舶管理员(或管船机构)负责农用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如果该水域不是内河通航水域,则不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此复。
二○○四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船舶 安全 管理 批复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部属各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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