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海安全[2007]13号 2007年1月10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海事局:
近期,海上施工船舶尤其是施工运砂石船舶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影响较大。为加强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海上施工船舶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作业船舶安全管理方案,从水工审批、船舶签证、安全检查、现场巡航检查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施工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各局制定的工作方案要于2007年2月5日前报部海事局。
二、严格贯彻落实1999年交通部4号令。在进行施工审批时,严格审核《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并按照《大型水工作业项目通航安全管理研讨办公会议纪要》(海通航[2004]415号)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规范施工船舶管理。考虑到施工的实际需要,对不能完全满足海船规范和配员要求的船舶,各地可根据当地海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性简化检验、配员要求的规定,但必须对按照简化要求检验的船舶的航行区域、抗风等级、海况条件等进行严格限定,严格禁止这些船舶从事海上长途运输。对于那些不满足海上航行条件、拒不服从管理的船舶,特别是“三无”船舶,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制定的临时性简化检验、配员要求的规定必须报部海事局批准。
四、加强源头管理,积极向施工单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违规单位,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将其违规情况通报发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设部门,对严重违规企业,可采取停止施工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要向地方政府通报对海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海事部门为加强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将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争取得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各单位要将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施工船舶安全管理,体现海事监管对水工作业的安全保障作用。部海事局将对有关单位施工船舶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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