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便函[2010]298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地方海事局: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以来,航运公司体系化管理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水上交通安全。但是,审核中发现,一些航运公司在体系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如“代而不管”、公司领导不重视体系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到规则的实施效果。为此,要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狠抓审核实效,从而推进安全管理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工作迈上新台阶。针对当前审核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请各单位按如下规定严格执行:
一、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
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不落实船舶管理责任的,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均是不允许的。审核当中,“代而不管”现象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代而不让管”,指的是虽然船舶管理公司和船东之间签订了船舶管理协议,但是船东却不让管理公司管理船舶,船员调配、船舶备件、船舶修理、船舶货运安全等都在船东控制之下,管理公司没有决定权。
(二)“代而不想管”,指的是船东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委托给船舶管理公司,但是船舶管理公司主观上不愿意去履行管理船舶的责任。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船舶管理公司责任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不强,致使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无法落到实处。
(三)“代而管不了”,指的是船东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委托给船舶管理公司,但是船舶管理公司客观上没有能力去履行管理船舶的责任。“代而管不了”的主要原因有:管理公司管理人员能力不足、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管理经费不足等等。
审核中发现“代而不让管”现象的,按重大不符合处理;审核中发现“代而不想管”或“代而管不了”现象的,视情节轻重,按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处理。
二、航运公司人力资源配置
(一)管理人员资历、数量不满足强制性规定,或管理人员长期缺岗的,按重大不符合处理。
(二)指定人员、海务或机务等主要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兼职,如在船上兼职、跨航运公司兼职的,或兼职致使安全管理职责不能履行的,视情节轻重,按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处理。
(三)主要管理人员因年龄、健康及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职的,视情节轻重,按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处理。
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不重视体系
有证据表明,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不了解、不熟悉、不重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或存在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甚至不履行现象的,视情节轻重,按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处理。
四、事故调查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
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对公司实施附加审核,且公司上次外审审核组成员不得参加。经核实,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构成重大不符合的,按规定收回公司“符合证明”(DOC)。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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