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运公司申请增发“符合证明”副本补充规定的通知
海便函[2010]547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地方海事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海便函〔2010〕298号)的精神,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效果的管理,提高我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使安全管理体系在保证水上安全形势稳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就《签发DOC副本及DOC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海安全〔2002〕426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航运公司在申请增发“符合证明”副本时,应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资历、数量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运公司,1年内不予以增发“符合证明”副本:
1.所属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2.所属船舶因管理原因在6个月内连续被滞留。
三、航运公司需要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来决定其所持“符合证明”有效性的,在未决定维持其“符合证明”继续有效前,不予以增发“符合证明”副本。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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