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旧船舶换发国籍证书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2]493号 2002年9月28日
海南海事局:
你局《关于老旧船舶换发国籍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琼海事字[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老旧船舶,原则上按《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船舶国籍证书。如船龄距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不足5年,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日期不得超过船舶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之后三个月。
二、上述船舶的国籍证书有效日期不得超过船舶的强制报废日期。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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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旧船舶换发国籍证书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2]493号 2002年9月28日
海南海事局:
你局《关于老旧船舶换发国籍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琼海事字[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老旧船舶,原则上按《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船舶国籍证书。如船龄距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不足5年,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日期不得超过船舶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之后三个月。
二、上述船舶的国籍证书有效日期不得超过船舶的强制报废日期。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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