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的通知
海船舶[2004]107号 2004年3月25日
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中国海事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国内沿海航行的使用柴油机动力装置的海船统一使用国家标准(GB18436—2001)所规定的《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做好使用国标《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的宣传,尽快通知辖区各航运公司,做好使用国标《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的准备工作。
2、国标《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由中国海事局监制并统一编号。
3、航运公司购买空白《轮机日志》后,需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单位签发后才能投入使用。中国海事局授权具有海船登记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轮机日志》,签发时加盖“轮机日志核发专用章”(样式同航海日志核发专用章),并准确记录《轮机日志》的编号、船舶名称、签发时间。
4、船舶每次可申请签***机日志四册(远洋航行船舶每次可申请签发八册)。船上已签发空白轮机日志不足两册(远洋航行船舶已签发空白轮机日志不足四册)时,可申请签发新的轮机日志。
5、各单位自2004年7月1日起要加强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使用国标《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的船舶作为安检缺陷项目处理。
6、国内沿海航行500总吨以下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可参照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GB18436—2001)的要求执行。
7、有关国标《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的订购事宜请与北京国伦海事工贸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5222288,1380117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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