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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驾游乐船舶登记及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4]564号 2004年11月30日
重庆市地方海事局:
你局《关于明确自驾游乐船舶登记及安全监督管理主体的请示》(渝海事发[2004]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自驾游船舶应属于海事行政机构的登记及安全监督管理范畴。
二、在国家制定自驾游乐船舶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可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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