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登记和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舶[2005]18号 2005年1月18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
近来,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船舶在主机没有更换的情况下对主机功率进行变更,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这种变更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规范变更登记行为。特通知如下:
所有船舶登记及检验证书中的主机功率的数据,必须以出厂标定的功率为准。船检机构不得对其随意更改,一经发现将对责任验船师和验船机构追究责任和严肃处理;船舶登记机关不得受理船舶在未更换主机情况下的主机功率变更。对于已办理此种变更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必须在2005年3月1日前予以更正。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船舶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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