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
标准保安信息指导性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舶[2005] 167号 2005年5月11日
为便于各船公司为其所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制定抵港前应予提供的保安信息,同时规范统一各海事主管机关针对拟靠泊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保安信息所提出的有关要求,我局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第79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函(MSC/CISC.1130)的有关内容,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标准保安信息》(以下简称《标准保安信息》),作为各有关公司、船舶编制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保安信息的指导性文件。各级海事主管机关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船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同时做好有关船舶保安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等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船公司在参照本《标准保安信息》制定并向港口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相关保安信息,以及各海事主管机关要求拟靠泊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提供相关保安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附则中列明的信息内容是船舶依据SOLAS74修正案第Ⅺ一2章第9条及ISPS规则B部分有关要求,在进入另一缔约国政府港口前应予提供的保安信息的标准信息内容。
二、该《标准保安信息》内容的制定,并不妨碍各缔约国政府在船舶提交本附则所列明的标准保安信息的基础上,要求其提交其他有关补充信息。这些补充信息可能是标准保安信息内容的补充,也可能是作为进入缔约国港口所必须递交的其他信息。
三、该《标准保安信息》内容的制定,也不妨碍各缔约国政府及其授权的保安官员,在船舶停泊于港口内的任何时段,搜集有关记录或证据用以验证该船舶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和正确性,或依照SOLAS74修正案第Ⅺ一2章第9条所明确的职责,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和步骤。
四、《标准保安信息》应当由船长提交,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也可以代表船长提交该信息。此外,船舶拟挂靠港口的代理,经船长明确授权后,也可以代表船长提交该信息。
五、各船公司、各船舶应于进港前尽早了解和掌握有关港口国对船舶进港前提交保安信息的时限要求。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导则推荐的最低时限是不晚于进港前24小时提交保安信息。
六、各海事主管机关依据船舶保安的实际需要,参照ISPS规则B部分的指南(ISPS规则B/4.39段),可搜集其他可用的保安信息(但不应涉及船舶保安计划的具体内容)。
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标准保安信息
1船舶资料和联系方式
1.1 MO编号(见注解1、2)
1.2船名(见注解1、2)
1.3船籍港(见注解1、2)
1.4船旗国(见注解l、2)
1.5船舶种类(见注解1)
1.6船舶呼号
1.7 Inmarsat呼叫代码(见注解3)
1.8总吨(见注解1)
1.9公司名称(见注解1、2)
1.10公司保安官员的姓名及24小时联系方式的明细(见注解4)
2港口和港口设施的信息
2.1 目的港和船舶计划靠泊的港口设施(如知悉)
2.2船舶抵港日期和时间
2.3挂靠港口的主要目的
3 SOLAS修正案第Ⅺ一2/9.2.1要求的信息
3.1船舶应提供一份有效的: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口是 口否
一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口是 口否
3.1.1 在3.1所提及的证书由[填入缔约国政府或认可组织的名称(见注解1、2)]签发,于[填人证书到期日]失效。
3.1.2如果本船不能提供一份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一份有效的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解释其原因。
3.1.2.1本船是否有经认可的船舶保安计划? 口是 口否
3.2当前船舶保安等级
3.2.1船舶提交该报告时所处的船位
3.3 以时间为序,列明与本船发生船岸界面活动(见注解5)的前十个挂靠的港口设施和进行船岸界面活动时所保持的保安等级。最后的挂靠港应置于第一位。
编号 | 靠泊日期 | 离泊日期 | 港口、国家、港口设施和UNLOCODE | 船舶保安等级 |
1 | ||||
… | ||||
10 |
(本表格的行可依实际情况扩展)
3.3.1 本船在3.3款列明的靠泊期间是否采取了船舶保安计划以外的其他特别或附加的保安措施? 口是 口否
3.3.2如采取了3.3.1款所述的措施,船舶应就各条件下所采用的特别或附加的保安措施予以说明:
编号 | 靠泊日期 | 离泊日期 | 港口、国家、港口设施和UNLOCODE | 船舶保安措施 |
(本表格的行可依实际情况扩展)
3.4 以时间为序,列明本船在3.3款列明的靠泊期间所发生的船到船活动(见注解7)清单,最后发生的船到船活动应置于第一位。 口不适用
编号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位置或经纬度 | 船到船活动 |
(本表格的行可依实际情况扩展)
3.4.1本船经认可的船舶保安计划中要求的船舶保安程序在3.4款所述的每一次船到船活动中是否被遵守? 口是 口否
3.4.2如3.4.1款的答案是否定的,对没有遵守本船船舶保安程序的每一次船到船活动,应予以明确并说明所采用的代替措施:
编号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采取的船舶保安措施 | 船到船活动 |
(本表格的行司依实际情况扩展)
3.5提供船舶所载货物的概况
3.5.1船舶是否载运了危险货物(见注解8)? 口是 口否
3.5.2如3.5.1款的答案是肯定的,船舶应提供危险货物的明细或附加一份危险货物清单的复印件(IMO FAL Form 7)。
3.6附本船船员名单的影印件(IMO FAL Form 5) 口
3.7附本船乘客名单的影印件(IMO FAL Form 6) 口
4其他与保安相关的信息
4.1 是否有与保安相关的事件需要报告? 口是 口否
4.1.1如有,应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
5 目的港的船舶代理机构
5.1 目的港船舶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6 提供上述信息的人员的身份
6.1姓名
6.2职务(见注解10)
6.3签字
报告的地点和时间
标准保安信息填报注解
1.显示在该船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上。
2.如果该船的连续概要记录(CSR)已经提交,没有必要完成这些项目。
3.如适用。
4.参考SOIAS Ⅺ一2和保安规则的实施指南第27节(MSC/Circ.1132)。
5.船/港界面活动是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等活动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SOIAS XI一2/1.1.8)。
6.提供日期。
7.船对船活动指物品或人员从一船向另一船的任何与港口设施无关的活动(SOLASⅪ一2/1.1.10)。
通常情况下,上下引航员、海关官员、移民局官员或保安员的记录不一定要包括在资料中,当在正常情况下,在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要求时,加装燃料、照明、物料供应以及船舶在港口设施内卸载废物的记录也不一定要包括在资料中(保安规则B部分4.38)。
确定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应该成为船舶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对话的一部分。必须注意:港口设施的自然分界线不一定总是和港口或港务局的分界线相一致。
8.危险货物是指运输的物质、原料和物品包括在IMDG规则中及其被归入下列危险品等级之中,不管是以散装还是包装形式运输:
一1类:爆炸品
一2.1类:可燃气体
一2.3类:有毒气体
一3类:易燃液体
一4.1类:可燃固体,自燃物质和褪敏爆炸品
一5.1类:氧化物
一6.1类:传染性物质
一7类:放射性物质
一8类:腐蚀性物质
这些信息可从危险品清单中摘录(IMO FAL Form 7)或者提交所有的危险品清单(MSC/Circ1130)。
9.其他保安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携带偷渡者或在海上营救的任何人员。当报告有关偷渡者的事件时,请参阅国际海事组织A.871(20)决议正式通过《关于解决乘船偷渡事件有关方面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以寻求解决偷渡问题的成功途径。在决议附件附录中提供报告偷渡者细节和完成提交报告的实用方法。当报告在海上营救的人员时,请参阅在保安规则B部分4.38.3节的导则。
10.船长、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或者该船预计到港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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