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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5]195号 2005年6月6日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你局《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皖海船[2004]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你局请示中所提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是否可以以抵押权人身份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问题,若上述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且其与船舶所有人有抵押合同关系,则可以以抵押权人身份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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