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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5]435号 2005年11月9日
黑龙江海事局:
你局《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事宜的请示》(黑海事发[2005]1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所辖的50总吨以下、功率3.6千瓦以下的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在连续航行不超过4小时的前提下,可仅配备1名驾机员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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